浙江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8 10:43:50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地税发[2010]24号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浙地税发24号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浙地税发24号
全文有效
2010.3.25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一分局、稽查局、直属稽查分局:
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9〕29号)精神,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和省地方税务局对1994年以来联合发布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废止或失效的文件条款目录予以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调整金融保险税收政策若干文件的通知(〔1997〕财税政7号浙国税三〔1997〕1号浙地税一〔1997〕18号)第三条、第八条。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地税发[2010]24号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