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金地税政函[2010]7号 浙江省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2010年度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限额的通知
浙江省金华市地方税务局浙江省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2010年度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限额的通知
金地税政函7号
浙江省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2010年度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限额的通知
金地税政函7号
全文有效
2010年5月12日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税务分局、市稽查局:
根据金华市统计局发布的市区2009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换算,我市2010年度允许在个人月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住房公积金最高限额为1132元(37745÷12]×3×12%]。对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最高限额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以后年度的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当年税前扣除限额,在我局未公布之前,纳税人可以暂按上一年度的扣除限额计算纳税,待我局明确当年的扣除限额后,再作调整。 浙江省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金地税政函7号 浙江省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2010年度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限额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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