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国家税务局经济开发区税务分局 嘉国税经开[2010]48号 嘉兴市国家税务局经济开发区税务分局关于促进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加快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嘉兴市国家税务局经济开发区税务分局嘉兴市国家税务局经济开发区税务分局关于促进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加快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
嘉国税经开48号
嘉兴市国家税务局经济开发区税务分局关于促进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加快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
嘉国税经开48号
全文有效
2010年6月4日
各街道办事处、企业服务中心、长水街道筹备组、分局各科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区”总战略,推进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升级、城市转型、科学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经济转型升级、加快和谐社会建设,切实发挥税收在促进经济开发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现根据嘉兴市国税局党组提出的“审时度势、把握政策、能宽不严、搞好服务”的税收工作理念,结合我区国税工作实际,特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统一思想,切实增强加快推进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转型升级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是事关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事关我国经济的国际竞争力和抵御风险能力、事关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战略问题。综合判断国际国内经济形势,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已刻不容缓,关键是要在“加快”上下功夫,见实效。开发区党工委提出今年的经济工作,要更突显加快转型升级这一主线,以“产业转型年”、“项目提升年”活动为抓手,以招商选资为首要任务,围绕产业核心,增强城市能级,优化发展环境,切实改善民生,加快发展方式转变,加快和谐社会建设,着力打造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示范区。
分局各科室要以开展“深化作风建设年”活动为契机,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审时度势,把握政策,能宽不严,搞好报务”的治税工作要求,全面贯彻,积极行动起来,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活动,切实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加快经济转型升级必然性和迫切性的认识上来,找准税收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的切入点和突破点,大力组织税收收入、用足用活用好优惠政策,不断优化纳税服务,充分发挥税收调控经济的职能作用,为我区经济转型升级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切实履行职责,为推进嘉兴开发区经济转型升级建功立业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国家实现宏观调控的重要杠杆,在推进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分局各科室要在分局的统一领导下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税收工作,充分发挥税收筹集财政收入和调节经济、调节分配的作用,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要站在服从服务于开发区经济发展的角度看问题,坚持和拓展服务性调研制度。加强政策调整对本地区税源、经济影响的调查研究,做好向各级党政领导的专题汇报工作,为开发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价值的建议。要不断创新纳税评估服务的思路举措。在纳税评估工作中积极开展“宣传税收政策的辅导性服务,讲解典型案例的宣传性服务,针对财务核算和企业发展的建议性服务”等“三服务”活动,确保征纳关系和谐。分局全体干部要形成尊重创业、鼓励创新的良好氛围,积极投身到推进嘉兴经济开发区经济转型升级的伟大事业中去。
三、落实政策,为嘉兴经济开发区经济加快转型升级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
(一)着眼于构建现代产业发展新体系,落实推进产业结构调整的税收优惠政策
1.对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
2.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业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3.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社员自产农产品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初加工,且符合农产品初加工目录范围的,其经营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4.批发和零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5.对纳税人生产销售的农膜,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免征增值税。
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暂免征收增值税。
6.对饲料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取得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合格证明的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批发和零售上述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
7. 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免征增值税。
8.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免征增值税。
9.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10.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1.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2.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属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13.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对于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4.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15.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至2013年底前免征企业所得税。
16.对2008年底前新办的政府鼓励的文化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享受优惠的期限截至2010年12月31日。
17. 在2010年底以前,对宣传文化事业继续实行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
18. 连锁经营企业的门店符合以下条件的,即由总店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管理下统一经营,采取微机连网,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经批准其增值税可以实行汇总缴纳。
(二)着眼于构筑消费投资出口协调拉动的新格局,落实优化需求结构的税收优惠政策
19.企业以实物投资出境的设备及零部件,可享受出口退税优惠政策。
20.企业在国内购买运往境外作为国外投资的货物,可视同出口货物予以退税。
21.企业出口的自用旧设备,可按规定办理退税。
22. 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符合退(免)税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办理退(免)税。
23. 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设备、原材料、施工机械等货物,符合退(免)税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办理退(免)税。
24.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允许抵扣其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25.对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6.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7.区外企业销售给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区内企业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区内供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及建造基础设施、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生产、办公用房的基建物资,以及出口加工区内的生产企业生产出口货物所耗用的水、电、气,符合退(免)税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办理退(免)税。
28.对保税物流园区外企业运入物流园区的货物视同出口,区外企业凭海关签发的出口货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及其它规定凭证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
29.已出口的凡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的货物,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外,均应予退还或免征已征的增值税、消费税。
30.对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暂减按7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31.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0年1月1日起,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2.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3.对于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持有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外,免征企业所得税。
34.对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35.符合条件的非营利、公益性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36.对个人销售货物月销售额低于5000元,或销售应税劳务月销售额低于3000元的,免征增值税。
(三)着眼于率先建成创新型开发区,落实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
37.对企业自行开发生产销售的软件产品(含动漫产品),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38.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39.对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
40.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41.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2.自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对内外资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43.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允许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缩短到2年。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缩短到3年。
44.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四)着眼于构建集约节约生态型发展模式,落实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税收优惠政策
45.对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6.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47.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规定目录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48.企业按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税前扣除。
49.对企业销售再生水、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翻新轮胎、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及污水处理劳务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50.对企业销售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或者外购水泥熟料采用研磨工艺生产的水泥(水泥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对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即征即退增值税政策(具体退税比例2009年为100%,2010年为80%)。
51.对企业销售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对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生产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行即征即退50%增值税政策。
52.在2010年底以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2010年退还比例为50%)。
53.企业以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柴油,且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70%,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
(五)着眼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落实改善民生的税收优惠政策
54.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55.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符合条件的,继续实行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每人每年限额3.5万元)返还增值税政策。对残疾人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56.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2010年底前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我省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57.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税前扣除。
58.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59. 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60. 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四、优化服务,为嘉兴经济开发区经济加快转型升级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一)加强税法宣传辅导,帮助纳税人用足用好税收政策
61.大力加强税法宣传和政策解读工作。将优化纳税服务作为科室管理的重要措施来抓,根据纳税人的不同需求,针对税收常识、办税流程、难点问题、典型案例等内容,制作丰富多样的《纳税人之友》等资料,引导纳税人熟练掌握和运用各项政策。强化税法宣传的辅导服务功能,全面、及时、准确地发布税收政策法规文件。建立定期税法公告制度,加大宣传力度,有效增强税法公告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62.强化纳税辅导。不断改进和完善税收宣传辅导形式,针对不同企业的不同特点,开展分级、分类的税法宣传和培训。紧扣重大项目、重点企业,明确调研形式、方法、内容,强化一对一的定点互动,满足纳税人的个性需求,提高纳税人自我发展能力,提高分局干部服务于地方经济发展大局的能力和水平。
63.扎实开展税法宣传月活动。围绕“税收·发展·民生”主题,大力宣传最新税收政策、税收优惠政策,纳税服务创新举措、纳税人权利和义务、纳税服务理念等,确保纳税人方便、快捷、准确地获知政策法规信息。
64.强化纳税咨询。建立健全纳税咨询辅导服务制度,规范咨询服务行为,使纳税人能及时了解、准确掌握和使用税法。优化纳税服务网站建设,强化税收宣传、政务公开等功能,为纳税人提供政策咨询、疑难解答、意见征询、投诉举报等服务。通过短信、语音、电子邮件等方式为纳税人提供催报催缴、主动提醒和通知等个性化互动服务。
65.强化服务理念。统筹研究纳税服务工作,牢固确立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满足纳税人的地位需求;确立规范、便捷、高效的理念,满足纳税人的效率需求;确立公正、公平、公开的理念,满足纳税人的政策需求;确立降低纳税人纳税成本的理念,满足纳税人的减负需求;确立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理念,满足纳税人的保障需求。
66.规范文明用语。严格执行《经开分局文明用语规范》,大力提倡在办税服务、纳税咨询、外出公务、使用电话等方面使用规范用语。
67.建立街道、村、社区、重点企业联系制。主要采用主动上门的形式,坚持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宣传税收政策法规,收集走访对象对税收征管、执法、服务、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68.严格执行税务责任区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税务责任区管理办法》,降低税收管理成本,落实税收管理职能、提高税收管理效率和落实考核责任,按照“属地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将所有的纳税人纳入税务责任区管理,并将税务责任区管理落实到科室、落实到人。
69.推进政务公开。按照“公开为常规、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规范公开信息的收集、审查、发布程序。充分利用国税网站、办税服务厅等渠道,及时、全面、准确地公开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规定,使国税部门的行政职责、办事程序、办事结果、监督方式等信息为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广泛知晓。大力推行办税公开,实施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的“两权”监督,实行“阳光作业”,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向纳税人公开相关涉税事项和具体规定。
(二)完善服务平台建设,构建多层次、全方位服务体系
70.规范办税服务厅建设。按照“高起点、统业务、全整合、提效率”的要求,积极推进办税服务厅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按照总局的要求,对大厅进行统一标识,规范服务内容,完善服务制度,继续实施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预约服务、延时服务等多种纳税服务。完善涉税事项“一窗统办”、智能排队叫号系统、服务满意度评价系统,建立健全管理员值班、服务争议协调等工作机制。完善自助服务区建设,拓展自助服务功能,减少纳税人等候时间。全面推广“免填单”办税服务,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完善涉农办税服务,推行“农村税收征管服务系统”和“社会化办税服务平台”,提高“三农”涉税服务水平。
71.抓好国税网站建设。配合省、市局对税务网站的内容进行充实,充分实现网站在税法宣传、纳税咨询、办税服务和权益保障上的功能。
(三)拓展办税服务模式,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的办税成本
72.完善全程服务制度。按照“统一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的原则,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全程服务制度,扩展全程服务项目涉税事项,形成为纳税人的税前、税中、税后的全方位服务。
73.推行税源一体化管理。建立税收分析、税源监控、纳税评估各环节的联动机制,对分税种税源管理任务进行充分协调,统一下达;对同一纳税人除举报案件和总局协查案件外,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原则上只安排一次纳税评估或涉外税务审计、日常检查,避免多头评估和重复检查,真正减轻纳税人和基层国税机关的负担。
74.优化办税流程。以减轻纳税人、基层负担为目的,全面梳理税收业务流程,及时简并、规范自行增加和重复累积的业务流程。运行全省国税系统新版业务流程,需要流程审批的依申请涉税事项,由原来的122项减少到37项,即办事项由原来的66项增加到114项,备案事项由零项增加到29项,取消67项依申请的涉税事项,进一步降低纳税人办税成本。
75.精简涉税资料。充分发挥档案录入系统的优势,改革资料报送方式,实现报表的自动生成、报送或调取,做到同一种报表资料只报送1次,由国税机关统一采集、统一录入,信息共享。
(四)深化机关作风建设,进一步提升服务能力
76.不断提升服务效能。积极推动纳税服务联络员队伍建设,以开展“深化作风建设年”活动为重要契机,以“治庸治懒、提能增效、狠抓落实”为重点,以勤政、廉政、善政为目标,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为优化纳税服务提供有力保障。扎实开展“千局万站优化发展环境”主题活动,以“服务效能大提速”为抓手,深化以“服务发展、服务民生、服务基层,让人民满意”为内容的“三服务一满意”实践活动。加强政风行风建设,积极参与全省国税系统基层国税站所(办事窗口)群众满意单位和市星级服务民生满意站所评选。加大“四条禁令”执行力度,严肃查处涉企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等行为,真正树立国税部门良好社会形象。
77.强化招商意识。积极引导干部结合“开发区发展我发展”的理念,提高全体干部的招商意识,特别是重点放在开发区主攻的高科技产业、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三大产业上,在日常的征管工作中积极把握有利于招商引资工作开展的信息,同时及时和有关部门进行信息交换,共同促进开发区招商引资工作。
78.以贯彻落实《廉政准则》为重要契机,推动作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的齐抓共促。健全工作制度,严肃工作纪律,进一步完善全程服务制、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责任制、AB岗工作制等制度,进一步规范纳税服务工作,制定纳税服务工作规范,统一和规范纳税服务标准,进一步明确纳税服务的岗位职责。规范执法,为纳税人创造公平的税收环境。积极推行特邀监察员和纳税服务特邀监督员制度,继续重视“税企廉政公约”签订工作和对管理员下户情况进行检查。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自由裁量权,推动行政权力规范、透明、廉洁、高效运行。严格落实各项税收服务制度,通过规范到位的普遍性服务和满足纳税人的个性化服务,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认真执行首问负责、服务承诺、领导班子成员和工作人员AB岗等制度,以制度化保障服务规范化。
79.不断强化服务绩效考评。进一步健全完善纳税服务考评机制,在明确纳税服务各环节工作职责的基础上,提炼出可量化、操作性强、内外结合的考评指标体系,并完善纳税人及社会各界评价方式,全面客观地评价纳税服务质量和效率。要畅通征纳互通渠道,重视纳税人需求投诉,有针对地改进服务中的薄弱环节,促进纳税服务水平持续提升。积极开展不定期随机暗访、纳税服务质量回访、外部监督员评价和定期开展纳税人满意度调查,及时掌握纳税服务工作开展情况,客观评价纳税服务绩效,逐步形成科学、客观、公正的纳税服务评价机制。
80.畅通纳税人投诉通道。以完善纳税人诉求处理机制为重点,建立通畅便利的纳税人诉求受理、分析、整改和反馈机制,充分尊重和维护纳税人权益,提高纳税人满意度。通过每月安排一次局长接待日,一个季度一次满意度抽查,深入了解纳税人的需求,同时做好纳税人反映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推进转型升级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分局各科室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确保推进转型升级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要层层动员,深入宣传,抓好部署,明确分工;要落实责任,扎实推进,将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经济转型升级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将推进转型升级与做好当前各项工作结合起来,相互促进,相互提高。
分局各科室要以更加振奋的精神状态、更加务实的工作作风、更加扎实的工作举措,推动各项工作落实到位,为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经济转型升级作出国税部门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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