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地税发[2010]47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浙地税发47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浙地税发47号
全文有效
2010年7月1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局内各单位: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以下简称《办法》)已经于2010年2月10日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进一步提高我省地税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质量,规范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55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地税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确保执法依据合法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税的重要基础和保障。深入贯彻实施《办法》是税务系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重大举措,是防范税收执法制度风险的有效方法,对促进我省地税机关依法行政、提高执法质量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将贯彻落实《办法》作为税务机关当前推进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工作列上议事日程,并以贯彻落实《办法》为契机,转变工作理念,创新工作方式,切实抓好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决定、公布、备案、清理等各项工作,不断提高本机关的制度建设水平。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做好组织学习和培训工作,使广大地税干部全面掌握和准确理解《办法》的制定背景、立法意图以及《办法》确立的基本规则、主要程序和技术规范等内容。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发挥表率作用;办公室、政策法规和业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作为培训重点,要认真学习《办法》的制度规定,并自觉加以贯彻执行,从源头上提高税收规范性文件起草和审核质量。
二、准确把握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范畴
(一)《办法》所称税收规范性文件是指县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公布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反复适用的文件。
下列文件不属于《办法》所称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范畴:
1、在税务机关内部适用的工作制度、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等文件;
2、原文转发上级机关文件或对现有政策进行梳理后的政策汇集;
3、仅涉及特定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的行政决定或者批复;
4、其他不涉及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不具有普遍约束力或者不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各级地税机关要准确区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范畴,对适用于税务机关内部的管理事项与对纳税人有普遍约束力的事项应分别行文。确实难以分别行文的,只要该文件涉及到纳税人的权利义务,必须遵循《办法》的制定规则和制定程序。
(二)正确使用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和文号。税收规范性文件可以使用“办法”、“规定”、“规程”、“规则”等名称,但不得称“条例”、“实施细则”、“通知”或“批复”。税收规范性文件必须使用公告形式公布,一经公布,就对征纳双方都有约束力,无需层层转发。公告没有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也没有秘密等级和紧急程度,机关标识为×××地方税务局公告,套红头。文件字号按局领导签发日期所属年度顺序编排,公告格式详见附件。对特定纳税人的特定事项所做的个案答复,可以不采用公告形式,并称批复;但是,需要抄送本辖区的批复,必须以公告形式公布,不得称批复。
三、严格规范制定主体和制定权限
(一)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的主体是:县以上(含本级)各级税务机关。县地税机关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省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明确授权;没有授权又确需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提请上一级税务机关制定。各级地税机关的税务分局、稽查局等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直属机构和临时性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
(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权限: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税收开征、停征、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事项,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其他不得由税收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经国务院批准的设定减税、免税等事项除外。
(三)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对公布后不立即施行有碍执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立即施行或者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的任何时日开始施行。制定机关应当认真遵守这一规定,不得滥用特殊情形和特别规定,确保基层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在执行和遵从时能有足够的预期。实施机关需要对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做出补充规定的,应当单独制定公告,并在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生效之前出台,同步施行,且必需有该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的明确授权。
四、严格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
(一)起草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听取意见和建议可以采取书面、网上征求意见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起草部门对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要认真归类整理,合理意见应当采纳,未采纳的要说明理由。
(二)起草税收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认真梳理同类规范性文件,对有关文件进行归并、整合。对涉及以往文件或部分条款的修改、废止等情形的,应明确列举将被该文件废止的文件的名称、文号及条款,不得以"以前规定与本文不符的,一律以本文为准"等笼统概之。
(三)严格执行合法性审核制度。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必须经政策法规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未经法规部门合法性审核的,办公室不予核稿,局领导不予签发。税收规范性文件涉及多部门会签的,应当在送交法规部门合法性审核前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进行会签。起草部门将会签后的起草文本送交审核时,应提供起草说明,起草说明应包括下列内容:
1、制定文件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包括对现有文件和规定的清理情况,所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等;
2、起草过程。包括征求意见的过程和结果,会签单位及其他被听取意见单位的意见及采纳情况,对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协调结果等;
3、制定依据。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及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名称、文号及条款。对起草文本中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的主要条款,应明确列举所依据上位法的具体规定;
4、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包括明确列举将被废止的文件的名称、文号及条款,举行听证会的,应提供听证会笔录等。
政策法规部门在开展合法性审核时,要认真负责,严格把关,主动与起草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并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对未提供起草说明的,应退回起草部门补充材料;对应当听取意见而未听取的,或者对已征求的重大分歧意见采纳情况没有合理说明的,应退回起草部门补充听取意见或作出进一步说明。
(四)各级地税机关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由局领导签发,并于签发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制定机关的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告。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布由各级地税机关办公室负责实施。
五、建立健全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制定机关应当于税收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送备案;于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地税机关报送备案,每年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向上一级地税机关报送本年度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制定机关向上一级地税机关报送备案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填写《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表》,并报送税收规范性文件和文件目录的电子版。向本级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税收规范性文件,按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的要求报送备案。
(三)接受备案的地税机关要认真开展审查。在审查过程中,政策法规部门和各业务主管部门要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尤其要倚重业务主管部门的专业特长和资源优势。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应当来件即审,确因人员短缺等原因无法做到随来随审的,也应当在一定时间内开展集中审查。对发现的问题要予以纠正,对备案审查结果要按年度予以通报。
(四)《浙江省地税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制度》(浙地税法14号)停止执行。
六、加强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后续管理和监督
(一)落实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各级地税机关要根据《办法》要求,建立健全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长效机制,将日常清理与定期清理相结合。日常清理由地税机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定期清理按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每2年开展一次,由法规部门负责牵头组织,业务主管部门分工负责。对定期清理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机关要分别情况给予不同处理,并及时公布清理结果。
(二)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办法》要求,探索建立税收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机制、异议处理机制,为进一步完善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工作积累经验。
(三)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下级地税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工作的指导,加强对《办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办法》执行情况作为依法行政考核和税收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确保《办法》得到有效施行。
附件:(略)
1、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
2、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公告格式(一)
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公告格式(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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