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8 10:38:59

浙江省财政厅 浙财税政[2010]17号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浙财税政17号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浙财税政17号
全文有效
2010年7月19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宁波不发):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应与其他贷款利息收入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农村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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