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7 12:28:15

对外国政府等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给予免税待遇的审批


对外国政府等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给予免税待遇的审批




一、业务概述

外国政府、非营利机构、各民间团体等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对其从事的业务按规定需要给予免税待遇的,应由代表机构(或其总部、上级部门等)提出申请,并提供所在国主管税务当局确认的代表机构性质的证明,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28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及份数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2份;

2、所在国主管税务当局、政府机构确认的代表机构性质证明1份;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代表机构需要享受免税待遇时申请。

五、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在60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工作流程图

见附件。

七、操作规范

(一)受理

【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 受理纳税人提交的减免税申请后,进行如下审核和处理:

(1)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准确,签章是否齐全;

(2)审核《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相符;

(3)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的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经过上述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进行文书登记,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交纳税人,同时将相关资料转【国际税收管理岗】。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将有关资料返还纳税人。

(二)案头审核

【国际税收管理岗】接收转来的资料,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代表机构从事的业务是否属于《中国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收工商统一税、企业所得税的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65号)第一条第(一)款列举业务以外的活动;

(2)外国政府、非营利机构、各民间团体等在我国设立的代表机构所在国主管税务当局、政府机构确认的代表机构性质证明是否合法有效。

(3)纳税人申请的减免事项(减免方式,减免额度,减免幅度,减免期限)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规定。

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后,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按照相关法律依据要求提出具体的核实内容转【税收管理员岗】进行实地核实。

(三)实地审核

【税收管理员岗】接收到转来的待调查信息资料后,按照统一工作安排进行下户调查,按照【国际税收管理岗】要求的具体核实内容进行调查。调查后,制作《实地调查报告》,并将调查核实情况在规定时限内反馈给【国际税收管理岗】。

(四)审批

【国际税收管理岗】根据上述审核和调查的情况,确定审批意见,录入申请信息,经税政管理股(科)【股(科)长岗】、【局长岗】批准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是否准予减免税的书面决定,依据核批的有关减免税种、减免方式、减免幅度、减免期限等制发《减免税批准通知书》,连同《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相关资料转【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

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凭《税务文书领取知单》到【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 领取《减免税批准通知书》及相关资料。对不符合减免条件的,相关资料退回纳税人。

(五) 其他事项

(1)税务分局(所)办理外国政府等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给予免税待遇审批时,税务分局(所)【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按上述要求受理纳税人申请,并将相关资料转【国际税收管理岗】,由【国际税收管理岗】按上述程序办理。

(2)对于取消减免税审批的,使用《纳税人取消减免税申请审批表》按上述程序办理。

(六)资料归档

【国际税收管理岗】在各项业务处理完毕后,应于次日前将纳税人办理外国政府等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给予免税待遇审批的相关资料转【税收管理员岗】进行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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