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7 12:27:54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证明单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证明单




一、业务概述

我国境内机构(指公司、企业、机关团体及各种组织等)在办理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购付汇手续时,除须向外汇指定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提交原有关法规文件规定的相关凭证外,还须提交税务机关开具的该项收入的完税证明、税票或免税文件等税务凭证。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证明单》适用范围:企业税后分配的股息。

二、法律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372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及份数

1、《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开具税务凭证申请表》1份;

2、董事会分配股息有关决议复印件1份;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付汇前申请。

五、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工作流程图

见附件。

七、操作规范

(一)受理

【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受理纳税人提交的申请,并进行如下审核:

(1)审核证件和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开具税务凭证申请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准确,签章是否齐全;

(2)审核《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开具税务凭证申请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相符;

(3)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开具税务凭证申请表》的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交纳税人,同时将相关资料转【所得税管理岗】。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将有关资料返还纳税人。

(二)审核

【所得税管理岗】接到转来的资料后,调阅纳税人当年应缴已缴所得税缴款信息、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批文信息等内容,根据其报送的资料审核以下内容:

(1)董事会分配股息的有关决议是否真实;

(2)实际情况是否与申请情况相一致。

(三)审批

【所得税管理岗】根据审核情况,签署审批意见,对不符合规定的转【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退回纳税人;对符合规定的,经税政管理【股(科)长岗】、【局长岗】审批后,制作《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证明单》,加盖公章后连同其他资料转【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发放给纳税人。

(四)相关事项

税务分局(所)办理纳税人开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证明单》时,税务分局(所)【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按上述要求受理纳税人申请,并将相关资料转【所得税管理岗】,由【所得税管理岗】按上述程序办理。

(五)资料归档

【所得税管理岗】在各项业务处理完毕后,应于次日前将纳税人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证明单》的相关资料按规定进行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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