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
一、业务概述
根据纳税人的账簿设立、会计核算、纳税资料提供以及所得税申报等各种情况,税务机关可以对纳税人采用查帐征收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年第49号)第三十五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确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国税发64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及份数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2份;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应在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10个工作日内,填好该表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应在每年6月底前对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前,纳税人可暂按上年度的核定征收方式预缴企业所得税;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后,按重新鉴定的结果进行调整。
五、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自受理之日起在50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工作流程图
见附件。
七、操作规范
(一)受理
【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受理纳税人提交的申请,通过系统调阅税务登记信息,审核《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填写有误或者不符合规定,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进行文书登记,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交纳税人,同时将相关资料转【所得税管理岗】。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将有关资料返还纳税人。
(二)审核
【所得税管理岗】 接到转来的资料后,调取纳税人工商登记信息、税务登记信息、财务报表信息、企业上年征收方式信息(新办企业无此信息)、企业所得税上年度申报表(新办企业无此信息)及纳税人查补信息(新办企业无此信息)等内容,对其进行案头审核。
审核后,符合要求的,将有关资料转【税收管理员岗】进行实地调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将有关资料转【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退还纳税人。
(三)调查
【税收管理员岗】接到转来的待调查信息资料后,按照统一工作安排进行下户调查,主要调查纳税人账簿设立、会计核算、生产经营等情况。调查内容包括:生产规模、销售规模、资产规模、生产管理人员分布结构、账簿设置及账簿凭证的保管情况、收入、成本费用核算、履行纳税义务情况等。对符合查账征收的,坚决实施查账征收,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范围。另外,针对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履行纳税义务等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帮助、督促其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并积极引导其向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查账征收方式过渡。
调查后,填写《实地调查报告》,并将调查核实情况反馈给【所得税管理岗】 。
(四)审批
【所得税管理岗】 根据审核及调查情况,签署审批意见,确定鉴定结果,凡鉴定表中5个项目均合格的,可实行纳税人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查账征收的方式;有一项不合格的,可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不符合规定的转【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退回纳税人;对符合规定的,录入申请信息,经税政管理【股(科)长岗】、【局长岗】审批后,做文书销号,将审批后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及相关资料转【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发放给纳税人。
(五)相关事项
税务分局(所)办理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时,税务分局(所)【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按上述要求受理纳税人申请,并将相关资料转旗(县、市、区)国税局【所得税管理岗】,由【所得税管理岗】按上述程序办理。
(六)资料归档
【所得税管理岗】 在各项业务处理完毕后,应于次日前将纳税人办理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资料转【税收管理员岗】进行归档。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确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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