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缩短折旧年限的审批
对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缩短折旧年限的审批
一、业务概述
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可以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固定资产,包括:
(一)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和常年处于震撼、颤动状态的厂房和建筑物;
(二)由于提高使用率,加强使用强度,而常年处于日夜运转状态的机器、设备。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八条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及份数
《固定资产折旧申请审批表》2份;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购置资产投入使用后一个月内。
五、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在90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工作流程图
见附件。
七、操作规范
(一) 受理
【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受理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缩短折旧年限的申请,并进行如下审核:
(1)审核《固定资产折旧申请审批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准确,签章是否齐全;
(2)纳税人《固定资产折旧申请审批表》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固定资产折旧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受理意见和受理日期,并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交纳税人,同时将相关资料转【所得税管理岗】。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将有关资料返还纳税人。
(二)案头审核
【所得税管理岗】接收转来的信息资料,通过系统调阅纳税人工商登记信息、税务登记信息与商务部门批准设立信息、企业合同、章程进行核对,审核企业提出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原因是否成立。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按照相关法律依据要求提出具体的核实内容转【税收管理员岗】进行实地核实。
(三)实地调查
【税收管理员岗】接收到转来的待调查信息资料后,按照统一工作安排进行下户调查,按照【所得税管理岗】要求的具体核实内容进行调查。调查后,制作《实地调查报告》,并将调查核实情况在规定时限内反馈给【所得税管理岗】。
(四)审批
【所得税管理岗】根据上述审核和调查的情况,对符合规定的在《固定资产折旧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经税政管理(科)【股(科)长岗】、【局长岗】批准(按规定需盟市局、区局审批的,应逐级上报审批)后,将盖章、签署审批意见的《固定资产折旧申请审批表》连同其他相关资料转【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发放给纳税人。
纳税人凭《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在规定时限内到【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领取审批后的《固定资产折旧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资料。对不符合减免条件的,相关资料退回纳税人。
(五) 其他事项
税务分局(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缩短折旧年限的审批时,税务分局(所)【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按上述要求受理纳税人申请,并将相关资料转【所得税管理岗】,由【所得税管理岗】按上述程序办理。
(六)资料归档
【所得税管理岗】在各项业务处理完毕后,应于次日前将纳税人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缩短折旧年限审批的相关资料转【税收管理员岗】进行归档。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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