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7 12:25:37

定期定额户申请核定(调整)纳税定额


定期定额户申请核定(调整)纳税定额




一、业务概述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定期定额征收税款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二、法律依据

1、《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

2、《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国税函〔2006〕1199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及份数

《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1份;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五、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工作流程图

见附件。

七、操作规范

(一)受理

【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受理定期定额户核定(调整)纳税定额的申请,并做如下审核:

(1)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有误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经过上述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进行文书登记,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交纳税人,同时将相关资料转【税收管理员岗】。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将有关资料返还纳税人。

(二)案头审核

【税收管理员岗】接到转来的信息资料后,通过系统调阅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表信息,审核与纳税人《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申报的生产经营情况(包括经营行业、营业面积、雇佣人数等)是否相符。审核无误后,在《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上签署税务机关复核意见,并录入系统。

(三)调查采集

【税收管理员岗】案头审核后,按照统一工作安排进行下户调查,填制《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采集相关定额核定信息,经核实后录入系统,转【定额评定管理岗】生成定额及复核。

(四)定额生成及复核

【定额评定管理岗】通过系统进行“定额生成情况准备检查”,并对《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及相关数据进行复核,与区域性、行业性的定额水平进行比对,对数据出现错误、定额明显高于或低于区域性、行业性的定额水平的,可进行实地复核,重新调查采集数据并录入系统。经“定额生成情况准备检查”和复核无问题的,通过系统自动计算生成个体工商户的应纳税销售额。

(五)定额公示

【定额评定管理岗】根据《定额核定系统》自动计算生成的个体工商户应纳税销售额,将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组织公示,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公示地点、范围、形式应当按照便于定期定额户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由各旗县区国税局自行确定。对公示的定额有异议的,转【税收管理员岗】重新调查采集。

(六)定额审批

公示后,【定额评定管理岗】应将公示结果转【税收管理员岗】,由【税收管理员岗】进行文书登记,录入《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或《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汇总审批表》的申请信息,经税源管理股(科)【股(科)长岗】或【税务分局(所)长岗】、【局长岗】审批后,进行文书销号,制作《核定定额通知书》或《未达起征点通知书》或《不予变更纳税定额通知书》发放给纳税人。

(七)下达定额

纳税人定额审批后,【税收管理员岗】要将《核定定额通知书》或《未达起征点通知书》或《不予变更纳税定额通知书》送达定期定额户执行。

(八)定额公布

对纳税人的定额审批确定后,【定额评定管理岗】要将最终确定的定额和应纳税额情况包括不足起征点户的定额和免税户的有关信息,在原公示范围内进行公布。对核定定额时采用的主要税源调查要素值和纳税人的主要税务登记信息也一并随定额公布。

各级征管单位以及办税服务厅要有电话查询、现场查询定额的服务。要定期向协税护税组织成员和个体工商业户行业代表发送印制的“定额核定及调整清册”。

接到群众以及纳税人关于定额核定的举报和投诉,【定额评定管理岗】应及时进行相应的调查处理。

(九)相关事项

税务分局(所)办理定期定额户申请核定(调整)纳税定额时,税务分局(所)【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税收管理员岗】按上述程序处理后,将相关资料转旗(县、市、区)国税局【定额评定管理岗】,由【定额评定管理岗】按上述程序办理。

(十)资料归档

【税收管理员岗】在纳税人定额核定后,应及时将有关定额核定的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附件: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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