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
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
一、吸纳下岗再就业人员所得税优惠审批
(一)业务概述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二)法律依据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及份数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2份;
2、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查验;
3、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4、再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记录原件及复印件1份;
5、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6、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总金额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企业应于年度申报前申请减免税。
(五)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办结时限: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6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六)工作流程图
见附件。
(七)操作规范
1. 受理
【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受理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是否有效,并进行如下审核和处理:
(1)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印章是否齐全、填写是否完整、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2)纸质资料不齐全、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3)审核无误后,在系统中正确录入《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同时制作《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交纳税人。
经过上述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进行文书登记,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交纳税人,同时将相关资料转【所得税管理岗】。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将有关资料返还纳税人。
2.案头审核
【所得税管理岗】接收转来的资料后,通过系统调阅企业营业执照登记信息、税务登记信息、纳税申报表信息、财务报表信息,对提供的资料进行案头审核。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按照相关法律依据的要求提出具体的核实内容转【税收管理员岗】进行实地核实。
3.实地审核
【税收管理员岗】接收到转来的待调查信息资料后,按照统一工作安排进行下户调查,按照【所得税管理岗】要求的具体核实内容进行调查。调查后,制作《实地调查报告》,并将调查核实情况在规定时限内反馈给【所得税管理岗】。
4.审批
【所得税管理岗】根据案头审核和调查的情况,确定审批意见,录入申请信息,经税政管理股(科)【股(科)长岗】、【局长岗】批准(按规定需上级税务机关审批的,应上报上级税务机关审批)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是否准予减免税的书面决定,依据核批的有关减免税种、减免方式、减免幅度、减免期限等制发《减免税批准通知书》,连同《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相关资料转【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
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凭《税务文书领取知单》到【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领取《减免税批准通知书》及相关资料。对不符合减免条件的,相关资料退回纳税人。
5.其他事项
(1)税务分局(所)办理纳税人吸纳下岗再就业人员所得税优惠审批时,税务分局(所)【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按上述要求受理纳税人申请,并将相关资料转【所得税管理岗】,由【所得税管理岗】按上述程序办理。
(2)对于取消减免税审批的,使用《纳税人取消减免税申请审批表》按上述程序办理。
6.资料归档
【所得税管理岗】在各项业务处理完毕后,应于次日前将纳税人办理吸纳下岗再就业人员所得税优惠审批的相关资料转【税收管理员岗】进行归档。
二、农口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
(一)业务概述
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法律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及份数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2份;
2、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查验;
3、免税收入明细表1份;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企业应于年度申报前申请减免税。
(五)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办结时限: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6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六)工作流程图
见附件。
(七)操作规范
1. 受理
【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 受理纳税人提交的申请, 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是否有效,并进行如下审核:
(1)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印章是否齐全、填写是否完整、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2)纸质资料不齐全、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经过上述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进行文书登记,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交纳税人,同时将相关资料转【所得税管理岗】。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将有关资料返还纳税人。
2.案头审核
【所得税管理岗】接收转来的资料后,通过系统调阅企业营业执照登记信息、税务登记信息、纳税申报表信息、财务报表信息,对提供的资料进行案头审核。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按照相关法律依据的要求提出具体的核实内容转【税收管理员岗】进行实地核实。
3.实地调查
【税收管理员岗】接收到转来的待调查信息资料后,按照统一工作安排进行下户调查,按照【所得税管理岗】要求的具体核实内容进行调查。调查后,制作《实地调查报告》,并将调查核实情况在规定时限内反馈给【所得税管理岗】。
4.审批
【所得税管理岗】根据上述审核和调查的情况,确定审批意见,录入申请信息,经税政管理股(科)【股(科)长岗】、本局【局长岗】批准(按规定需上级税务机关审批的,应上报上级税务机关审批)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是否准予减免税的书面决定,依据核批的有关减免税种、减免方式、减免幅度、减免期限等制发《减免税批准通知书》,连同《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相关资料转【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 。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凭《税务文书领取知单》到【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 领取《减免税批准通知书》及相关资料。对不符合减免条件的,相关资料退回纳税人。
5.其他事项
(1)税务分局(所)办理农口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时,税务分局(所)【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按上述要求受理纳税人申请,并将相关资料转【所得税管理岗】,由【所得税管理岗】按上述程序办理。
(2)对于取消减免税审批的,使用《纳税人取消减免税申请审批表》按上述程序办理。
6.资料归档
【所得税管理岗】在各项业务处理完毕后,应于次日前将纳税人办理农口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的相关资料转【税收管理员岗】进行归档。
三、软件及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
(一)业务概述
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法律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70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口径等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082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及份数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2份;
2、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查验;
3、软件企业应报送省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4、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应报送信息产业部委托认定机构认定的证书、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
5、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证明和重点软件企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企业应于年度申报前申请减免税。
(五)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办结时限: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6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六)工作流程图
见附件。
(七)操作规范
1.受理
【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受理纳税人提交的减免税申请后, 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是否有效,进行如下审核和处理:
(1)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印章是否齐全、填写是否完整、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2)纸质资料不齐全、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经过上述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进行文书登记,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交纳税人,同时将相关资料转【所得税管理岗】。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将有关资料返还纳税人。
2.案头审核
【所得税管理岗】接收转来的资料后,通过系统调阅企业营业执照登记信息、税务登记信息、纳税申报表信息、财务报表信息,对提供的资料进行案头审核。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按照相关法律依据的要求提出具体的核实内容转【税收管理员岗】进行实地核实。
3.实地审核
【税收管理员岗】接收到转来的待调查信息资料后,按照统一工作安排进行下户调查,按照【所得税管理岗】要求的具体核实内容进行调查。调查后,制作《实地调查报告》,并将调查核实情况在规定时限内反馈给【所得税管理岗】。
4.审批
【所得税管理岗】根据上述审核和调查的情况,确定审批意见,录入申请信息,经税政管理股(科)【股(科)长岗】、本局【局长岗】批准(按规定需上级税务机关审批的,应上报上级税务机关审批)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是否准予减免税的书面决定,依据核批的有关减免税种、减免方式、减免幅度、减免期限等制发《减免税批准通知书》,连同《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相关资料转【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凭《税务文书领取知单》到【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领取《减免税批准通知书》及相关资料。对不符合减免条件的,相关资料退回纳税人。
5. 其他事项
(1)税务分局(所)办理软件及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时,税务分局(所)【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按上述要求受理纳税人申请,并将相关资料转【所得税管理岗】,由【所得税管理岗】按上述程序办理。
(2)对于取消减免税审批的,使用《纳税人取消减免税申请审批表》按上述程序办理。
6.资料归档
【所得税管理岗】在各项业务处理完毕后,应于次日前将纳税人办理软件及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的相关资料转【税收管理员岗】进行归档。
四、文化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
(一)业务概述
对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法律依据
1、《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号)
2、《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及份数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2份;
2、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查验;
3、文物商店应提供国家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4、从事网络经营应提供经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5、区域出版物发行连锁经营企业应提供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6、文化事业转制单位应提供转制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企业应于年度申报前申请减免税。
(五)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办结时限: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6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六)工作流程图
见附件。
(七)操作规范
1.受理
【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 受理纳税人提交的减免税申请后, 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是否有效,并进行如下审核和处理:
(1)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印章是否齐全、填写是否完整、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2)纸质资料不齐全、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经过上述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进行文书登记,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交纳税人,同时将相关资料转【所得税管理岗】。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将有关资料返还纳税人。
2.案头审核
【所得税管理岗】接收转来的资料后,通过系统调阅企业营业执照登记信息、税务登记信息、纳税申报表信息、财务报表信息,对提供的资料进行案头审核。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按照相关法律依据的要求提出具体的核实内容转【税收管理员岗】进行实地核实。
3.实地审核
【税收管理员岗】接收到转来的待调查信息资料后,按照统一工作安排进行下户调查,按照【所得税管理岗】要求的具体核实内容进行调查。调查后,制作《实地调查报告》,并将调查核实情况在规定时限内反馈给【所得税管理岗】。
4.审批
【所得税管理岗】根据上述审核和调查的情况,确定审批意见,录入申请信息,经税政管理股(科)【股(科)长岗】、本局【局长岗】批准(按规定需上级税务机关审批的,应上报上级税务机关审批)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是否准予减免税的书面决定,依据核批的有关减免税种、减免方式、减免幅度、减免期限等制发《减免税批准通知书》,连同《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相关资料转【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凭《税务文书领取知单》到【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领取《减免税批准通知书》及相关资料。对不符合减免条件的,相关资料退回纳税人。
5.其他事项
(1)税务分局(所)办理文化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时,税务分局(所)【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按上述要求受理纳税人申请,并将相关资料转【所得税管理岗】,由【所得税管理岗】按上述程序办理。
(2)对于取消减免税审批的,使用《纳税人取消减免税申请审批表》按上述程序办理。
6.资料归档
【所得税管理岗】在各项业务处理完毕后,应于次日前将纳税人办理文化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的相关资料转【税收管理员岗】进行归档。
五、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
(一)业务概述
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免征所得税一年。
(二)法律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
2、《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及份数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2份;
2、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查验;
3、相关部门对资源综合产品的认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4、免税收入明细表1份;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企业应于年度申报前申请减免税。
(五)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办结时限: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6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六)工作流程图
见附件。
(七)操作规范
1.受理
【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受理纳税人提交的减免税申请后, 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是否有效,并进行如下审核:
(1)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印章是否齐全、填写是否完整、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2)纸质资料不齐全、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经过上述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进行文书登记,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交纳税人,同时将相关资料转【所得税管理岗】。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将有关资料返还纳税人。
2.案头审核
【所得税管理岗】接收转来的资料后,通过系统调阅企业营业执照登记信息、税务登记信息、纳税申报表信息、财务报表信息,对提供的资料进行案头审核。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按照相关法律依据的要求提出具体的核实内容转【税收管理员岗】进行实地核实。
3.实地审核
【税收管理员岗】接收到转来的待调查信息资料后,按照统一工作安排进行下户调查,按照【所得税管理岗】要求的具体核实内容进行调查。调查后,制作《实地调查报告》,并将调查核实情况在规定时限内反馈给【所得税管理岗】。
4.审批
【所得税管理岗】根据上述审核和调查的情况,确定审批意见,录入申请信息,经税政管理股(科)【股(科)长岗】、本局【局长岗】批准(按规定需上级税务机关审批的,应上报上级税务机关审批)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是否准予减免税的书面决定,依据核批的有关减免税种、减免方式、减免幅度、减免期限等制发《减免税批准通知书》,连同《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相关资料转【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凭《税务文书领取知单》到【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领取《减免税批准通知书》及相关资料。对不符合减免条件的,相关资料退回纳税人。
5.其他事项
(1)税务分局(所)办理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时,税务分局(所)【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按上述要求受理纳税人申请,并将相关资料转【所得税管理岗】,由【所得税管理岗】按上述程序办理。
(2)对于取消减免税审批的,使用《纳税人取消减免税申请审批表》按上述程序办理。
6.资料归档
【所得税管理岗】在各项业务处理完毕后,应于次日前将纳税人办理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的相关资料转【税收管理员岗】进行归档。
六、新办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
(一)业务概述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二)法律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及份数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2份;
2、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查验;
3、取得第一笔收入的证明材料1份;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企业应于年度申报前申请减免税。
(五)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办结时限: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6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六)工作流程图
见附件。
(七)操作规范
1.受理
【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受理纳税人提交的减免税申请后, 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是否有效,并进行如下审核:
(1)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印章是否齐全、填写是否完整、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2)纸质资料不齐全、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经过上述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进行文书登记,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交纳税人,同时将相关资料转【所得税管理岗】。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将有关资料返还纳税人。
2.案头审核
【所得税管理岗】接收转来的资料后,通过系统调阅企业营业执照登记信息、税务登记信息、纳税申报表信息、财务报表信息,对提供的资料进行案头审核。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按照相关法律依据的要求提出具体的核实内容转【税收管理员岗】进行实地核实。
3.实地审核
【税收管理员岗】接收到转来的待调查信息资料后,按照统一工作安排进行下户调查,按照【所得税管理岗】要求的具体核实内容进行调查。调查后,制作《实地调查报告》,并将调查核实情况在规定时限内反馈给【所得税管理岗】。
4.审批
【所得税管理岗】根据上述审核和调查的情况,确定审批意见,录入申请信息,经税政管理股(科)【股(科)长岗】、本局【局长岗】批准(按规定需上级税务机关审批的,应上报上级税务机关审批)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是否准予减免税的书面决定,依据核批的有关减免税种、减免方式、减免幅度、减免期限等制发《减免税批准通知书》,连同《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相关资料转【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
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凭《税务文书领取知单》到【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领取《减免税批准通知书》及相关资料。对不符合减免条件的,相关资料退回纳税人。
5. 其他事项
(1)税务分局(所)办理新办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时,税务分局(所)【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按上述要求受理纳税人申请,并将相关资料转【所得税管理岗】,由【所得税管理岗】按上述程序办理。
(2)对于取消减免税审批的,使用《纳税人取消减免税申请审批表》按上述程序办理。
6.资料归档
【所得税管理岗】在各项业务处理完毕后,应于次日前将纳税人办理新办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的相关资料转【税收管理员岗】进行归档。
七、渔业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
(一)业务概述
对取得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从事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取得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渔业企业,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法律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六条第(一)项第(八)款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及份数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2份;
2、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查验;
3、远洋渔业企业应报送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4、渔业企业应报送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企业应于年度申报前申请减免税。
(五)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办结时限: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6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六)工作流程图
见附件。
(七)操作规范
1.受理
【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受理纳税人提交的减免税申请后, 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是否有效,并进行如下审核:
(1)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印章是否齐全、填写是否完整、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2)纸质资料不齐全、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经过上述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进行文书登记,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交纳税人,同时将相关资料转【所得税管理岗】。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将有关资料返还纳税人。
2.案头审核
【所得税管理岗】接收转来的资料后,通过系统调阅企业营业执照登记信息、税务登记信息、纳税申报表信息、财务报表信息,对提供的资料进行案头审核。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按照相关法律依据的要求提出具体的核实内容转【税收管理员岗】进行实地核实。
3.实地审核
【税收管理员岗】接收到转来的待调查信息资料后,按照统一工作安排进行下户调查,按照【所得税管理岗】要求的具体核实内容进行调查。调查后,制作《实地调查报告》,并将调查核实情况在规定时限内反馈给【所得税管理岗】。
4.审批
【所得税管理岗】根据上述审核和调查的情况,确定审批意见,录入申请信息,经税政管理股(科)【股(科)长岗】、本局【局长岗】批准(按规定需上级税务机关审批的,应上报上级税务机关审批)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是否准予减免税的书面决定,依据核批的有关减免税种、减免方式、减免幅度、减免期限等制发《减免税批准通知书》,连同《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等相关资料转【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
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凭《税务文书领取知单》到【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领取《减免税批准通知书》及相关资料。对不符合减免条件的,相关资料退回纳税人。
5.其他事项
(1)税务分局(所)办理渔业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时,税务分局(所)【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按上述要求受理纳税人申请,并将相关资料转【所得税管理岗】,由【所得税管理岗】按上述程序办理。
(2)对于取消减免税审批的,使用《纳税人取消减免税申请审批表》按上述程序办理。
6.资料归档
【所得税管理岗】在各项业务处理完毕后,应于次日前将纳税人办理渔业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的相关资料转【税收管理员岗】进行归档。
八、非营利科研机构所得税优惠审批
(一)业务概述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的收入,按有关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法律依据
无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及份数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2份;
2、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查验;
3、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4、实际发生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明细表1份;
5、开具的《技术贸易专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1份;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企业应于年度申报前申请减免税
(五)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办结时限: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6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六)工作流程图
见附件。
(七)操作规范
1.受理
【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受理纳税人提交的减免税申请后, 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是否有效,并进行如下审核:
(1)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印章是否齐全、填写是否完整、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2)纸质资料不齐全、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经过上述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进行文书登记,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交纳税人,同时将相关资料转【所得税管理岗】。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将有关资料返还纳税人。
2.案头审核
【所得税管理岗】接收转来的资料后,通过系统调阅企业营业执照登记信息、税务登记信息、纳税申报表信息、财务报表信息,对提供的资料进行案头审核。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按照相关法律依据的要求提出具体的核实内容转【税收管理员岗】进行实地核实。
3.实地审核
【税收管理员岗】接收到转来的待调查信息资料后,按照统一工作安排进行下户调查,按照【所得税管理岗】要求的具体核实内容进行调查。调查后,制作《实地调查报告》,并将调查核实情况在规定时限内反馈给【所得税管理岗】。
4.审批
【所得税管理岗】根据上述审核和调查的情况,确定审批意见,录入申请信息,经税政管理股(科)【股(科)长岗】、本局【局长岗】批准(按规定需上级税务机关审批的,应上报上级税务机关审批)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是否准予减免税的书面决定,依据核批的有关减免税种、减免方式、减免幅度、减免期限等制发《减免税批准通知书》,连同《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相关资料转【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 。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凭《税务文书领取知单》到【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 领取《减免税批准通知书》及相关资料。对不符合减免条件的,相关资料退回纳税人。
5.其他事项
(1)税务分局(所)办理非营利科研机构所得税优惠审批时,税务分局(所)【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按上述要求受理纳税人申请,并将相关资料转【所得税管理岗】,由【所得税管理岗】按上述程序办理。
(2)对于取消减免税审批的,使用《纳税人取消减免税申请审批表》按上述程序办理。
6.资料归档
【所得税管理岗】在各项业务处理完毕后,应于次日前将纳税人办理非营利科研机构所得税优惠审批的相关资料转【税收管理员岗】进行归档。
九、免税的技术转让收益所得税优惠审批
(一)业务概述
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法律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及份数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2份;
2、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查验;
3、取得经有权认定机构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复印件1份;
4、实际发生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明细表1份;
5、开具的《技术贸易专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1份;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企业应于年度申报前申请减免税
(五)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办结时限: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6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六)工作流程图
见附件。
(七)操作规范
1.受理
【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受理纳税人提交的减免税申请后, 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是否有效,并进行如下审核和处理:
(1)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印章是否齐全、填写是否完整、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2)纸质资料不齐全、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经过上述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进行文书登记,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交纳税人,同时将相关资料转【所得税管理岗】。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将有关资料返还纳税人。
2.案头审核
【所得税管理岗】接收转来的资料后,通过系统调阅企业营业执照登记信息、税务登记信息、纳税申报表信息、财务报表信息,对提供的资料进行案头审核。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按照相关法律依据的要求提出具体的核实内容转【税收管理员岗】进行实地核实。
3.实地审核
【税收管理员岗】接收到转来的待调查信息资料后,按照统一工作安排进行下户调查,按照【所得税管理岗】要求的具体核实内容进行调查。调查后,制作《实地调查报告》,并将调查核实情况在规定时限内反馈给【所得税管理岗】。
4.审批
【所得税管理岗】根据上述审核和调查的情况,确定审批意见,录入申请信息,经税政管理股(科)【股(科)长岗】、本局【局长岗】批准(按规定需上级税务机关审批的,应上报上级税务机关审批)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是否准予减免税的书面决定,依据核批的有关减免税种、减免方式、减免幅度、减免期限等制发《减免税批准通知书》,连同《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相关资料转【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 。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凭《税务文书领取知单》到【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 领取《减免税批准通知书》及相关资料。对不符合减免条件的,相关资料退回纳税人。
5.其他事项
(1)税务分局(所)办理免税的技术转让收益所得税优惠审批时,税务分局(所)【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按上述要求受理纳税人申请,并将相关资料转【所得税管理岗】,由【所得税管理岗】按上述程序办理。
(2)对于取消减免税审批的,使用《纳税人取消减免税申请审批表》按上述程序办理。
6.资料归档
【所得税管理岗】在各项业务处理完毕后,应于次日前将纳税人办理免税的技术转让收益所得税优惠审批的相关资料转【税收管理员岗】进行归档。
十、老年服务机构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
(一)业务概述
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法律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及份数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2份;
2、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查验;
3、民政部门核发的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企业应于年度申报前申请减免税
(五)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办结时限: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6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六)工作流程图
见附件。
(七)操作规范
1.受理
【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 受理纳税人提交的减免税申请后, 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是否有效,并进行如下审核:
(1)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印章是否齐全、填写是否完整、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2)纸质资料不齐全、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经过上述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进行文书登记,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交纳税人,同时将相关资料转【所得税管理岗】。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将有关资料返还纳税人。
2.案头审核
【所得税管理岗】接收转来的资料后,通过系统调阅企业营业执照登记信息、税务登记信息、纳税申报表信息、财务报表信息,对提供的资料进行案头审核。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按照相关法律依据的要求提出具体的核实内容转【税收管理员岗】进行实地核实。
3.实地审核
【税收管理员岗】接收到转来的待调查信息资料后,按照统一工作安排进行下户调查,按照【所得税管理岗】要求的具体核实内容进行调查。调查后,制作《实地调查报告》,并将调查核实情况在规定时限内反馈给【所得税管理岗】。
4.审批
【所得税管理岗】根据上述审核和调查的情况,确定审批意见,录入申请信息,经税政管理股(科)【股(科)长岗】、本局【局长岗】批准(按规定需上级税务机关审批的,应上报上级税务机关审批)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是否准予减免税的书面决定,依据核批的有关减免税种、减免方式、减免幅度、减免期限等制发《减免税批准通知书》,连同《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相关资料转【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凭《税务文书领取知单》到【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领取《减免税批准通知书》及相关资料。对不符合减免条件的,相关资料退回纳税人。
5.其他事项
(1)税务分局(所)办理老年服务机构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时,税务分局(所)【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按上述要求受理纳税人申请,并将相关资料转【所得税管理岗】,由【所得税管理岗】按上述程序办理。
(2)对于取消减免税审批的,使用《纳税人取消减免税申请审批表》按上述程序办理。
6.资料归档
【所得税管理岗】在各项业务处理完毕后,应于次日前将纳税人办理老年服务机构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的相关资料转【税收管理员岗】进行归档。
十一、受风、火、水、震自然灾害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
(一)业务概述
企业遇有风、火、水、震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
(二)法律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及份数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2份;
2、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查验;
3、受灾损失情况证明1份;
4、受损资产清单原件及复印件1份;
5、保险公司出具的赔偿通知书、赔款数额划款单等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企业应于年度申报前申请减免税
(五)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办结时限: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6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六)工作流程图
见附件。
(七)操作规范
1.受理
【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受理纳税人提交的减免税申请后, 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是否有效,并进行如下审核:
(1)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印章是否齐全、填写是否完整、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2)纸质资料不齐全、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经过上述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进行文书登记,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交纳税人,同时将相关资料转【所得税管理岗】。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将有关资料返还纳税人。
2.案头审核
【所得税管理岗】接收转来的资料后,通过系统调阅企业营业执照登记信息、税务登记信息、纳税申报表信息、财务报表信息,对提供的资料进行案头审核。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按照相关法律依据的要求提出具体的核实内容转【税收管理员岗】进行实地核实。
3.实地审核
【税收管理员岗】接收到转来的待调查信息资料后,按照统一工作安排进行下户调查,按照【所得税管理岗】要求的具体核实内容进行调查。调查后,制作《实地调查报告》,并将调查核实情况在规定时限内反馈给【所得税管理岗】。
4.审批
【所得税管理岗】根据上述审核和调查的情况,确定审批意见,录入申请信息,经税政管理股(科)【股(科)长岗】、本局【局长岗】批准(按规定需上级税务机关审批的,应上报上级税务机关审批)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是否准予减免税的书面决定,依据核批的有关减免税种、减免方式、减免幅度、减免期限等制发《减免税批准通知书》,连同《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相关资料转【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凭《税务文书领取知单》到【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领取《减免税批准通知书》及相关资料。对不符合减免条件的,相关资料退回纳税人。
5.其他事项
(1)税务分局(所)办理受风、火、水、震自然灾害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时,税务分局(所)【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按上述要求受理纳税人申请,并将相关资料转【所得税管理岗】,由【所得税管理岗】按上述程序办理。
(2)对于取消减免税审批的,使用《纳税人取消减免税申请审批表》按上述程序办理。
6.资料归档
【所得税管理岗】在各项业务处理完毕后,应于次日前将纳税人办理受风、火、水、震自然灾害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的相关资料转【税收管理员岗】进行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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