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财政厅 吉财产[2005]189号 关于印发《重大资产评估项目专家评审制度》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重大资产评估项目专家评审制度》的通知
吉财产189号
各市、州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各资产评估机构:
为了提高资产评估的质量和水平,促进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和制度化,更好地维护产权变动各方的权益,我们制定了《重大资产评估项目专家评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附件:重大资产评估项目专家评审制度
一、为了提高资产评估的质量和水平,促进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和制度化,更好地维护产权变动各方的权益,建立重大资产评估项目专家评审制度。
二、重大资产评估项目包括:
1、涉及产权制度改革等资产评估项目;
2、涉及股份公司的资产评估项目;
3、中外合资、合作资产评估项目;
4、企业破产资产评估项目;
5、对评估结果有争议的资产评估项目;
6、涉讼的资产评估项目;
7、其他重大项目。
三、凡属重大资产评估项目,其评估报告核准、备案之前,一般需提交专家评审。
四、配合重大资产评估项目专家评审制度的实施,建立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原则上从省内有关评估机构、科研院所中选聘,经考察合格后列入专家库。评审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相关专业技术或资产评估领域具有丰富的知识和多年评估经验;
(二)有较高的业务能力和水平;
(三)一般应有多个职称;
(四)能够认真维护资产评估客观公正性,坚持原则,实事求是,清正廉洁,保守机密。
五、根据评估项目涉及的资产类型,从评审专家库中选聘专家,一般项目聘请一至两名专家进行评审,特殊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聘请多名专家。
六、专家评审实行回避制,与被评估资产有利益关系或与评估项目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专家不能参加专家评审。
七、评审专家选定后,组织专家查阅资产评估报告、工作底稿等材料,了解项目情况,必要时进行现场勘察。
八、专家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评估报告进行审议:
(一)资产评估报告是否符合资产评估基本原理和资产评估操作规范;
(二)对影响被评估资产价值的因素是否考虑全面、正确;
(三)评估依据是否充分,评估方法、标准是否合理科学;
(四)评估参数选取是否适宜,评估计算是否准确;
(五)评估结果成立前提条件是否明确、适宜。
九、专家在评审结束后提出书面评审意见,主要包括对评估报告的总体评价、存在的问题、修改意见等内容。
十、对经过专家评审确认存在问题的项目,由签字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对照专家评审意见,在规定的时限给予书面答复,针对存在的问题修改评估报告。注册资产评估师对专家意见提出疑义或需当面直接陈述理由或介绍情况的,财政部门可组织双方召开论证会,倾听双方意见,以明辨是非。
十一、经专家评审合格的评估项目,参考专家评审意见,经过核对后,办理核准、备案手续。
十二、专家评审意见、注册资产评估师书面答复意见及专家评审会相关材料实行归档管理,作为考核评估机构和评估项目负责人的依据。
十三、重大资产评估项目专家评审过程中发生的成本费用(包括专家咨询费、交通费、会议室租用费、文件复印费等),由同级财政部门专项经费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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