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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人民政府平度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和建设工程项目税收分配体制的通知
平政发33号
平度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和建设工程项目税收分配体制的通知
平政发33号
全文有效
2013年9月27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税收征管秩序,公平利益分配,市政府决定调整房地产开发和建设工程项目税收分配体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房地产开发项目税收分配体制
(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注册地与开发项目在同一镇(街道、园区)范围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产生的税收实行属地管理,按开发企业注册地确认税收归属镇(街道、园区)。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注册地与开发项目不在同一镇(街道、园区)范围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产生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划归开发项目所在镇(街道、园区),企业所得税等其他税收划归开发企业注册地所在镇(街道、园区)。
(三)房地产开发项目占用土地跨镇(街道、园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产生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以国土部门确认的占地面积划分,企业所得税等其他税收划归开发企业注册地所在镇(街道、园区)。
二、明确建设工程项目税收分配体制
(一)承建工程项目(包括建筑施工、设备安装、市政设施配套、道路修建、园林绿化、河道治理、农业综合开发等,下同)的企业,其注册地与项目所在地在同一镇(街道、园区)范围的,工程项目建设产生的税收及其他税收,按承建企业注册地确认税收归属镇(街道、园区)。
(二)承建工程项目的企业注册地与项目所在地不在同一镇(街道、园区)范围的,工程项目建设产生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划归项目所在地镇(街道、园区),企业所得税等其他税收划归承建企业注册地所在镇(街道、园区)。
(三)建设工程项目跨镇(街道、园区)的,建设施工合同或工程决算资料能明确在相关镇(街道、园区)投资额、工程量等分配标准的,工程项目建设产生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按确定的投资额、工程量等标准进行划分;不能明确的按有关部门确认的占地面积、里程因素等进行划分;企业所得税等其他税收划归承建企业注册地所在镇(街道、园区)。
三、建立税收分配工作协调机制
按照现行税收征管体制,市地税局负责房地产开发和建设工程项目税收的划分。各镇(街道、园区)要本着“主政一方,守财有责”的原则,加强辖区内项目税收管理,及时提出税收划转申请。建设、国土、交通、水利等房地产开发和建设工程项目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及时准确提供相关信息,确保税收分配公平合理。
四、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自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10月1日起缴纳的税收一律按本通知有关要求划分确认。
(二)各镇(街道、园区)自行与企业签订的税收分配协议,不作为税收分配调整依据。
(三)房地产开发和建设工程项目税收为一次性税收,体制调整后,有关财政收入基数不予调整。
(四)市政府《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分配体制的通知》(平政发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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