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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自行申报纳税(缴费)的通告

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龙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信息交流促进非居民企业税收征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龙政办发60号

龙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信息交流促进非居民企业税收征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龙政办发60号
全文有效
2013年12月2日
各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烟台市属以上驻龙有关单位:
为加强非居民企业税收监管,推进综合治税,保障地方财源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信息交流促进非居民企业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烟政办发69号),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非居民企业税收征管的意义
近年来,我市从事经济活动的非居民企业日益增多,非居民企业税收呈现不断增长态势,但由于非居民企业税收具有税源项目分散,发生时效性强等特点,税务部门受信息来源渠道限制,对非居民企业涉税信息无法及时掌握,难以实施税源有效监管,造成税款流失,影响地方财源建设。通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分工协作,信息共享,有利于税务部门及时掌握涉税信息,搞好源头控管,确保国家税款不流失,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有利于实现公平的税收环境,促进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平等竞争,和谐发展。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信息交流和综合治税的积极性、主动性,落实责任、密切协作,有效保障非居民企业税收征管工作落实。
二、工作分工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将有关信息数据及时全面地向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部门提供。
(一)市教体局负责提供中外合作办学信息。包括:合作办学校名、中外双方合作者、外方(含港澳台地区,下同)合作者国别、外方人员数量、外方收费标准、合作方式、合同名称、合同号、备注。于业务发生时或审批备案后3日内提供。
(二)市人社局负责提供来龙就业境外(含港澳台地区,下同)人员信息。包括:姓名、国别、工作期限、工作单位、职务、备注。于审批备案后1个月内提供。
(三)市住建局负责提供境外规划设计公司设计服务信息。包括:项目名称、地址、期限、负责单位名称、设计单位名称(即境外规划设计公司)及国别、备注。于业务发生时或审批备案后3日内提供。
(四)市住建局负责提供境外企业承包工程信息。包括:发包企业名称、境外企业名称及国别、工程项目名称、编号、签订时间、工程总价、地点、期限,境外人员数量、备注。于业务发生时或审批备案后3日内提供。
(五)市商务局负责提供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境内所得利润再投资、境外企业向我市企业或单位转让专利技术,境内企业对外投资,境内企业在境外从事劳务及承包工程等信息。
1.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信息:企业名称、地区、原股东名称、国别、持股比例及金额、现股东名称、国别、持股比例及金额、批复时间、批复号、备注。于次年1月10前提供。除此之外,市商务局在日常审批股权变更时仍按《关于建立非居民企业股权变更信息传递制度的通知》(烟国税发111号)执行。即: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方中的非居民企业办理股权转让审批时,由受理审批的商务部门通知其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源监控登记手续;商务部门收到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完毕的《非居民企业股权变更信息传递表》后,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股权变更审批手续。
2.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所得利润再投资信息:投资企业名称、地区、股东名称、国别、持股比例及增资金额、被投资企业名称及再投资金额、批复时间、批复号、备注。于业务发生时或审批备案后3日内提供。
3.境外企业向我市企业或单位转让专利技术使用权和所有权信息:境内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地区、境外企业名称、国别、付汇日期、金额、币种、项目、备注。于业务发生时或审批备案后3日内提供。
4.境内企业对外投资信息:企业名称、地区、境外企业国别、设立方式、出资金额、批准日期、备注。于每年7月10日前提供。
5.境内企业在境外从事劳务及承包工程信息:企业名称、地区、境外项目名称、编号、境外发包工程劳务企业名称、国别、批准日期、备注。于每年7月10日前提供。
(六)市文广新局负责提供境外来龙文艺演出信息。包括:境内代理方名称、境外演出单位名称、国别、合同名称、合同号、合同金额或标准、在龙演出时间、地点、境外人员数量、备注。于业务发生时或审批备案后3日内提供。
(七)市教体局负责提供境外来龙体育活动信息。包括:境内代理方名称、境外体育演出单位名称、国别、合同名称、合同号、合同金额或标准、在龙体育活动时间、地点、境外人员数量、备注。于业务发生时或审批备案后3日内提供。
(八)市地税局负责提供常驻代表机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信息。主要内容包括:常驻代表机构名称、纳税识别号、营业税计税营业额、税额及所属年度、常驻代表机构申报工资薪金额、扣缴个人所得税税额及所属年度、备注。于次月10日前提供。
(九)市工商局负责将境外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境外企业在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申请登记,外商投资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新办、变更、吊销工商营业执照等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区、国别、住所、核准时间、注册号(吊销处罚决定书)、备注。于次月10日前提供。
市工商部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手续时,要及时告知其到国税部门办理税源监控登记手续(填写《境外投资企业股权变更传递表》),对国税部门已出具税源监控登记手续的,方可变更股权手续,积极配合国税部门做好股权变更税源信息交流工作。
(十)人民银行龙口支行负责提供服务贸易对外支付、对外借款、外债登记、技术进口、技术出口等信息。
1.服务贸易对外支付有关信息:境内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地区、境外企业名称、国别、付汇日期、付汇金额、付汇币种、付汇项目、备注。于次月10日前提供。
2.对外借款信息:境内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地区、境外企业名称、国别、合同名称、合同号、借款金额、币别、利率(罚息、承诺费率、代理费率、管理费率)、合同签订日期、借款期限、备注。于次月10日前提供。
3.外债登记信息:债务编号、境内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地区、境外企业名称、国别、合同名称、合同号、借款金额、币别、利率(罚息、承诺费率、代理费率、管理费率)、合同签订日期、借款期限、提款日期、付息日期、备注。于次月10日前提供。
4.技术进口信息:境内企业名称、地区、境外企业名称、国别、进口技术名称、合同金额、日期、有效期、备注。于次月10日前提供。
(十一)各商业银行按烟台市国税局和地税局《关于报送服务贸易等项目付汇资料的通知》(烟国税发16号)要求,负责提供服务贸易等项目付汇信息。包括:境内付汇企业名称、境外收款单位及国别、付汇项目(利息、租金、股息、财产转让、特许权使用费、担保费、认证费、设计费、咨询费、劳务服务费等)、本次付汇金额及币种、合同总金额及币种、合同期限、付汇时间、是否提供税务机关开具的税务证明等。于次月10日前报送。
(十二)各会计师事务所负责提供外商投资企业资产评估报告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境内外投资方、股权比例、评估前净资产金额、评估后净资产金额、评估用途。于次月10日前提供。
(十三)市财政局负责及时接收各商业银行以外各部门、各单位提供的涉税信息,并向市国税局传递。除涉密信息需书面提供外,各有关部门、单位均通过涉税网络信息平台传输相关信息至市财政局。书面信息由财政局在接收日期的下一个工作日通知市国税局领取。
(十四)市国税局负责提供信息交流所需内容及格式,设立信息管理台账,实施非居民企业税收征管;并定期通过财政部门向各有关部门、单位反馈信息处理情况。对各部门、各单位提供的信息,根据管理需要到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复核。积极探索税收征管新模式,对本意见中未列明事项,应及时对需共享信息进行补充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应依法保护纳税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共享信息不得用于税收征管之外其它用途。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财政局局长、市国税局局长任副组长,各相关部门、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市非居民企业税收征管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负责指导、协调非居民企业税收征管相关工作,并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成员单位要确定1-2名联络员,负责非居民企业税收征管工作的日常沟通、信息传递工作。协调小组每年召开1次工作会议,制定目标,明确要求,分析问题,制定措施;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通报工作开展情况,针对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工作建议。
(二)强化工作考核。将非居民企业税收征管纳入全市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市国税局于次年1月31日前将税款征收情况汇总,并通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根据《财源建设考核细则》有关规定量化计分后报市考核办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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