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自行申报纳税(缴费)的通告
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全市地税系统“吃空饷”、在编不在岗、编外用人专项治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青地税函27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全市地税系统“吃空饷”、在编不在岗、编外用人专项治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青地税函27号
全文有效
2014年3月17日
市稽查局、直属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关于认真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在编不在岗编外用人专项治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127号)(以下简称“通知”)和省局通知的有关要求,为做好全市地税系统“吃空饷”、在编不在岗编外用人专项治理工作,结合全市地税系统工作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结合各自的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一、组织领导
按照通知要求,各单位要成立“专项治理”工作班子,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部门,建立和完善监督举报、定期报告和督查等工作制度,做好“专项治理”组织工作。市局成立“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李钢同志任主任,成员由财务管理处、督查内审办公室、人事处、监察室主要负责同志组成,日常工作设在财务管理处和人事处,人事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工作。各基层局成立相应“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由各基层局主要负责人任主任,财务、人事、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各基层局人事科(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工作。各基层局“专项治理”工作班子成员情况于3月18日前上报市局“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附表14、15)。
二、治理范围和对象
按照“专项治理”工作要求,结合地税工作实际,这次专项治理工作的治理范围和对象为各级地税机关事业单位的以下人员:
1.受党纪政纪处分及司法处理,但工资待遇(含津贴补贴、补助,下同)、离退休(退职)费未按规定处理到位的。
2.工作人员离职、开除、辞职、非组织选派自行离岗学习、长期病事假、长期旷工、已故或失踪、违规停薪留职,但未办理核销(减)工资手续,仍在原单位正常领取工资福利的;离退休(退职)人员亡故或被宣告失踪,仍由家属继续领取离退休(退职)费的。
3.以借调为名,既不在借入单位又不在借出单位上班,但仍领取工资的。
4.用少量薪酬聘用他人顶岗,自己从事其他工作,在单位领取工资的。
5.已调整工作岗位,但工资关系未按规定随行政关系转移的。
6.未经批准在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兼职,领取双份报酬的。
7.已达退休年龄(经组织批准的除外)和已办理退休手续人员,仍领取在职人员工资的。
8.离休、退休职工从社会保险机构领取养老保险金,又同时从财政领取离休费、退休费人员。
9.不在特定工作岗位工作,违反规定领取特岗津补贴的。
10.不符合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或以前符合、现在不符合有关规定,仍由家属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
11.弄虚作假、在职人员占编制不上班,骗取冒领财政资金的。
12.其他采取不正当手段,违反规定领取工资、离退休费的。
13.停薪留职、擅自离职、出国不归、未聘任人员等其他各类在职(编)不在岗人员。
14.单位聘用的未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或不符合组织人事管理规定和程序的人员。
15.违反机构编制和组织人事管理规定,违规进人在地税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人员。
16.自1998年地税实行垂直管理以来,违规进入的各类人员。
三、方法步骤
(一)动员部署
各单位迅速将《通知》及时转发到所属各部门,统一思想认识,使广大干部职工充分认识专项治理工作的重大意义,提高专项治理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营造良好的氛围。
(二)制定实施办法
各单位要根据“专项治理”工作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自查具体实施办法,分阶段开展自查和信息公示工作。
(三)开展自查公示
各单位自查通过核查机构编制及人员信息、查阅干部人事档案、查看工资福利发放材料等进行,形成自查结果、填报15套表格,及时对自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分两次进行:
第一次公示内容包括专项治理公告、各单位2013年12月至2014年1月领取工资福利和补助的人员信息、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和通信地址。
第二次公示内容为各单位的自查结果,即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确认的“吃空饷”人员和在职(在编)不在岗、编外人员、超编人员信息。公示内容应有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财务、人事、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报市局“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审核。
两次公示纸质信息要在单位办公地点明显位置张贴,同时在办公内网发布公示信息,公示时间均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和结束后,对所有被群众举报人员纳入重点核查范围,认真查证,一一确认。
(四)集中核查
市局“专项治理”办公室将依据各单位上报的公示信息、群众举报信息和统计数据进行汇总核查。同时,安排专人负责受理群众举报,详细记录群众举报信息,并依据举报线索逐一调查核实。全市地税系统自查和核查工作于3月底前结束,各基层局将核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经主要领导审阅后,于4月1日前报市局“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电子文档、纸质材料分别报送,纸质材料要有单位主要领导签字确认)。市局“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汇总全市地税系统情况和数据后于4月10日前上报省局“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基层局人事部门要进一步核实本单位编制及实有人员情况,为治理工作提供基础性数据;财务部门要对照本单位现有人员信息认真梳理工资福利发放档案;纪检监察部门要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对在治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按照工作要求,全面准确摸清“吃空饷”、在职(在编)不在岗、编外用人和超编人员底数。
(二)严格工作标准。各单位填表时要注意对本单位人员信息进行核对,做到真实、细致、准确。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口径进行填写,做到不重不漏、不混不错,按时上报。各类公示报表要由单位主要负责人、财务、人事、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三)落实工作责任。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分工,认真开展自查公示。各单位“一把手”作为第一责任人,要负总责、亲自抓。要敢于不徇私情、查摆问题,不隐瞒、不护短,扎扎实实地抓好治理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四)建立长效机制。各单位要结合本次专项治理情况,以此为契机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全面分析、查找在组织人事和财务管理、政策执行和制度落实方面存在的缺陷和漏洞,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研究并做好今后相关工作,同时,要结合各自的情况,做好政治思想工作,防止发生群体上访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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