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7 12:06:54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自行申报纳税(缴费)的通告

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保障性住房土地增值税分项目明细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保障性住房土地增值税分项目明细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14年8月15日
尊敬的纳税人:
部分纳税人在保障性住房土地增值税分项目明细申报时,无法选择零税率。现将具体操作明确如下:
纳税人在进行网上报税时,如果申报的是保障性住房,8月份在税率为2%所对应的应税收入栏先填写零进行申报,9月份将8月份实际应填写的应税收入和9月份应实际填写的应税收入合计数填入零税率所对应的应税收入栏(9月份申报时系统将添加上保障性住房零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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