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7 11:50:23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自行申报纳税(缴费)的通告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青财税5号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
青财税5号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
青财税5号
全文有效
2016-3-25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下称营改增),即2016年5月1日起,青岛市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为确保改革试点的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以下称《通知》)的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纳税人应税行为具体范围
试点纳税人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执行。
二、征收机关
试点纳税人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国家税务局暂委托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具体事项另行公告。
三、试点时间
自2016年5月1日起,我市试点纳税人的应税行为,应开具由国税部门监制的发票,停止使用地税等部门监制的发票和票据(另有规定的除外);自2016年6月份申报期(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纳税人7月份申报期)起,试点纳税人向主管国家税务局申报缴纳增值税。
2016年5月1日之前,我市试点纳税人的应税行为,仍按原营业税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营业税。
四、其他有关事项
1.试点纳税人须按照国税机关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税务登记、税种鉴定、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发票种类核定、税控系统发行、发票领用、税银联网签约、税收优惠备案、出口退免税备案等涉税事项。
2.青岛市国税部门自2016年4月起分类分批对纳税人免费开展营改增政策、操作、纳税申报等专题培训,请试点纳税人按照国税部门的通知积极参加,学习掌握营改增相关税收政策、征收管理制度以及具体业务操作流程等。
3.试点纳税人需要了解营改增的相关政策规定、涉税操作流程等,可主动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咨询,也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电话,或登录青岛市财政局(qdcz.qingdao.gov.cn/czj/)、青岛市国家税务局(www.qd-n-tax.gov.cn)和青岛市地方税务局(www.qdds.gov.cn)门户网站“营改增专栏”查询了解。
欢迎纳税人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建议,感谢您的支持与配合!
特此公告。
附件: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各区、市局办税服务厅地址和咨询电话
办税服务厅名称
咨询电话
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0532-83931009
市南区延安三路236号
青岛市市北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0532-83659301
0532-83659316
市北区上清路26号
青岛市四方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0532-85660715
0532-88259284
市北区山东路177号鲁邦广场c座
青岛市李沧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0532-87690228
0532-87690226
李沧区大崂路1003号
青岛市崂山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0532-83102802
0532-83102801
崂山区云岭支路6号
青岛市城阳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0532-87868351
0532-87869170
城阳区山城路197号
青岛市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0532-86989386
0532-86988175
长江中路188号
青岛保税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0532-86769992
0532-86768953
保税区东京路53号
青岛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0532-66966630
0532-66966632
高新区智力岛路1号创业大厦
青岛胶州市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0532-87292225
0532-87292226
胶州市滕州路9号
青岛即墨市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0532-88570379
0532-88570123
即墨市振华街156号
青岛平度市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0532-88360775
0532-88362523
平度市人民路75号
青岛胶南市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0532-85161165
0532-85161711
黄岛区西海岸路183号
青岛莱西市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0532-88464669
0532-81870655
莱西市威海东路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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