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7 11:37:10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自行申报纳税(缴费)的通告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其他个人代开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其他个人代开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全文有效
2017-06-2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及现行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其他个人代开普通发票行为,现就有关事项进行重申,公告如下:
一、按次纳税的其他个人,对其销售额达不到增值税按次纳税起征点的,代开发票时,免征增值税。超过起征点的,按照规定征收增值税。
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分摊后符合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免征增值税。
三、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其他个人,应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并到税务部门办理涉税手续。其中,符合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免征增值税。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其他个人代开普通发票有关问题公告的解读
一、为规范个人代开普通发票,统一我省其他个人代开普通发票政策执行,本公告对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了重申。
二、本公告所称其他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以外的自然人。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有关增值税纳税期限和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纳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因此,对于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纳税人,其纳税期限明确为按次纳税,我省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500元(含本数)。
四、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监控管理办法》(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有关规定,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相关资料,可以向经营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主管国税机关为临时使用发票的个人代开发票时,对其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按次纳税起征点的,只代开发票,免征增值税。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六、按固定期限纳税的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6号),2017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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