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7 11: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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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人社局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高技能人才培训基础能力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人社发〔2015〕42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湖南省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实施方案》,夯实高技能人才培训基础,推动我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现将制定的《湖南省高技能人才培训基础能力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 南 省 财 政 厅

2014年7月14日

湖南省高技能人才培训基础能力建设项目
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湖南省高技能人才培训基础能力(以下简称培训基础能力)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培训基础能力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我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高技能人才是具有高超技艺和精湛技能,能够进行创造性劳动,并对社会作出贡献的技能劳动者,主要包括取得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
本办法所指培训基础能力建设项目是依据申报条件要求,经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推荐,湖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定的培训基础能力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指项目资金包括省财政支持培训基础能力建设项目的补助资金、地方政府安排的支持资金及行业企业支持资金、自筹资金等。
第三条 培训基础能力建设项目要与当地经济发展密切结合,根据我省区域经济发展、产业振兴发展规划和新兴战略性产业发展需要,主要围绕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行业(领域)开展项目实施。
第四条 培训基础能力建设项目实施范围原则上是全省以培养中、高级技能人才为主要目标的技工院校、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以及大中型企业技能培训中心。
培训基础能力建设项目实施期限为2年。
第五条 培训基础能力建设项目主要任务是为面向高技能人才开展技能研修、技能提升培训、高技能人才考核与评价、职业技能竞赛、技能研修课程开发、高技能成果交流展示等活动服务。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六条 培训基础能力建设项目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的组织管理能力。单位机构设置符合法律规定,部门职能和教职工岗位职责明确;已建立科学规范的培训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风险管理等制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未发生违规违纪事件。
(二)具有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的基本条件。培训场所和设施设备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满足年培训600-1000名以上高技能人才的需要。具有1-3个特色专业,对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具有鲜明的行业背景或区域特色。设有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具备开展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技能鉴定的条件。
(三)具备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的师资条件。建立了完善的师资培养机制,有科学合理的师资培养规划和实施方案,重视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队伍建设;有满足培训需要的稳定的专职教师队伍,高级实习指导教师和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教师占实训教师总数的45%以上。
(四)积极开展校企合作。与5家以上大、中型企业建立了稳定的校企合作关系,有5个以上专业与合作企业共同研究确定专业建设、课程设置、培养计划、师资建设、研发课题和培训实习方案,并与合作企业共建了培训实习基地,聘请企业高级技师、技师和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指导教师。设有省级或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
(五)对湖南省武陵山片区和罗霄山片区申报培训基础能力建设项目的单位,可给予适当倾斜,在与其他申报单位基本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设立建设项目单位。
第七条 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推荐培训基础能力建设项目候选单位。
第八条 符合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申报条件并拟申报项目的单位,须按要求填报《湖南省高技能人才培训基础能力建设项目申报书》,制定《湖南省高技能人才培训基础能力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和相关管理制度等。
第九条 培训基础能力建设项目评审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地方组织推荐。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申报条件要求,会同财政局组织本地区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申报,确保申报项目单位符合条件,申报材料真实准确。申报材料初审后加盖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章后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部门组织评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厅组成专家评审组,对各地推荐的培训基础能力建设项目候选单位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对培训基础能力建设项目单位的综合情况和各项指标进行打分,确定培训基础能力建设项目单位。
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存有不实情况的,一经核实,将取消其申报资格,并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三章 项目产出
第十条 培训基础能力建设项目应形成以下项目产出:
(一)构建完备的培训体系。项目实施一年后,围绕1-3个专业(职业、工种),从培训模式、课程设置、教材开发、师资建设、培训装备和能力评价等方面,构建成较为完备、系统的高技能人才培训体系。
(二)形成规模化培训示范效应。通过实施建设项目,增强规模化、系统化、个性化培训高技能人才的能力。项目实施一年后,高技能人才年培训人数不少于1500人,技师、高级技师年培训人数不少于400人。
(三)总结高技能人才培养规律。通过实施建设项目,总结高技能人才培训的基本规律和科学方法,提炼高技能人才培训基础能力建设的经验和做法,为基地建设和规范化、系统化培养高技能人才提供科学依据。
第十一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单位的日常指导和管理,对项目建设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有关结果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提出书面报告。

第四章 项目的实施
第十二条 培训基础能力建设项目实施的第一年,项目单位应提出高技能人才需求报告,确定项目实施组织机构,制定和完善项目建设管理制度。制定高技能人才培养实施方案,细化具体目标任务和实施进度,并按计划实施项目建设。
第十三条 中期评估。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正式下文确立建设项目单位的时间起算一年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进行中期评估。中期评估的内容包括高技能人才需求分析情况、高技能人才培养实施方案执行情况、项目建设管理制度及落实情况、项目建设内容及进展情况、各项指标落实情况等。中期评估合格的建设项目单位,可继续实施本建设项目。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实施的第二年,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单位要根据中期评估情况,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对高技能人才需求变化,适时改进培养方式,提升高技能人才培养效果。完成项目建设的各项目标任务。积极落实各项配套资金,确保资金专项用于项目建设。总结高技能人才培养经验,开展培养成果推广与示范,对建设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在建设项目实施的第二年满后一个月内形成建设项目验收报告,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建设项目建设期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自收到建设项目验收报告申请书两个月内组织对建设项目进行验收。项目验收采取专家集中评分和现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项目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报送项目验收材料。验收材料包括项目验收申请报告、项目建设总结报告、其它有关成果材料。
(二)组织专家进行评分。
(三)进行现场考察。专家针对评分中的疑问,进行现场考察和确认,形成现场考察意见。
(四)项目验收结论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验收结论为“优秀”、“合格”的建设项目,将作为推荐申报相关其他技能人才培养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
已实施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的单位,经项目验收达到“优秀”等级,在高技能人才培养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在项目实施验收完成一年后,可以继续申报本基础能力建设项目。申报的职业(工种)建设内容不能与首次申报内容一致。同一申报单位申报本建设项目的总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验收“不合格”项目取消项目资格,违反财政相关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处理。
(五)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改、中止或取消项目等处理。
1、项目建设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的建设工作;
2、擅自改变项目总体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
3、虚报、假报建设状态数据或阶段性建设成果;
4、项目经费的使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五章 项目资金使用范围
第十六条 省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1-3个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培训特色专业(职业、工种)建设所需技能研修实训设备的购置改造与维护、原材料消耗、指导教师聘用、师资培训、培训基础设施完善、课程设置和教材开发、与教学活动有关的科研活动及其他培训成本等方面的支出,不得用于差旅费、劳务费和基建等其他支出。
第十七条 培训基础能力建设项目单位要做好项目资金管理工作:
(一)项目单位要单独建账,实行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建设项目用于技能培训实训设备的购置改造与维护、培训设施完善、课程设置和教材开发等,应该在显著位置标识“×××年湖南省高技能人才培训基础能力建设项目”,标识格式统一为黑色,黑体。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资金的拨付。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单位确立后,在项目建设期的第一年内,由省财政厅拨付项目资金的50%的额度。中期评估合格后,拨付其余项目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培训基础能力建设项目资金的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等,严格按照省财政厅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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