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7 10:58:46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自行申报纳税(缴费)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烟台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烟台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烟台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烟台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烟台市税务局依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决定对3份税收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一、将《关于转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烟地税发〔2006〕28号)第一条修改为:“各县市区税务、财政、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建立信息传递制度。国土资源部门应将地籍资料和相关地价资料,包括权利人名称、土地权属状况、坐落位置、面积、用途、等级、价格等情况资料提供给税务、财政部门,税务、财政部门按季获取土地地籍、土地权属变更情况等资料,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征税。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纳税人出具的完税证明(涉税通知)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凡未出具完税证明(涉税通知)的,一律不予办理。办理土地登记后,应将完税证明(涉税通知)一联归档备案(操作流程详见附件)。税务部门要在开具完税证明(涉税通知)前按规定征免其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增值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等相关税种。税务、财政部门根据获取的土地信息,建立并及时更新土地信息数据库,将纳税人日常申报纳税情况与其比对,查找漏征税款问题,促进加强税收管理,同时对已办理完税手续但未办理土地登记的及时告知国土资源部门。”
   第二条修改为:“各县市区税务部门应根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的土地定级资料,对本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划分和适用税额情况进行研究分析,对等级划分不合理或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偏低的,按照税收管理权限于每年十月底前上报。”
附件1第一条修改为:“凡依法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不含转让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所有权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的)纳税人,在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证之前,持国土资源部门开具的《纳税告知单》到税务部门办理涉税事项手续。”
   附件1第三条修改为:“纳税人按规定办理完涉税事项后,税务部门应开具《涉税通知》,纳税人持《涉税通知》到国土资源部门领取土地使用证。”
附件1第五条修改为:“各县市区税务局、国土资源部门可参照操作流程,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操作流程。”
附件2修改为:“你单位申请转让位于
土地使用权已批准登记,合同号为,请携带涉税资料到××市税务局×××办理涉税事宜,并凭《涉税通知》到我局领取土地使用证。”
附件2二联修改为:“转税务。”
   二、将《烟台市地方税务局芝罘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烟地税函〔2007〕53号)第一条修改为:“为进一步加强对出租房屋的税收管理,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税收征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四条修改为:“纳税人应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分别申报缴纳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以下简称税收及附加)。”
删去第五条第一项第2目。
删去第六条。
删去第七条。
第八条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委托各自征管责任区的相关职能单位(以下简称代征人)代征税收及附加,并签订代征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纳税人收取租金时,应向承租人开具或提供由税务部门开具的发票。”
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纳税人需要向承租人提供由税务机关开具的税务发票的,应持税收完税证或有关凭证,到税务部门办理代开发票手续。”
第十三条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应在辖区范围内依托代征人定期公开、广泛宣传房屋租赁业税收及附加政策、缴纳程序和代征单位信息,积极为纳税人和代征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最大限度的方便纳税人享受纳税权利,履行纳税义务。”
删去第十四条第二款。
第十六条修改为:“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烟台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删去附件。
三、将烟台市地方税务局、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建立股东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制度的通知》(烟地税函〔2010〕19号)第一条修改为:“单位或自然人股东办理股权转让手续时,由受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工商机关通知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源监控登记手续。”
第二条修改为:“工商机关收到经税务机关审核完毕的《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表》后,为单位或自然人股东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条修改为:“办理股权转让的单位或自然人股东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服务中心税务登记窗口领取《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表》一式三份,按照填表说明进行填写,并同时附送《股权转让协议》一份。窗口工作人员审核无误后受理,给纳税人受理回执一份,并告知纳税人三个工作日以后凭受理回执到原窗口领取审核完毕的《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表》二份,一份送工商部门,一份自己留存。”
将附件中“主管地税机关”统一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烟台市税务局所属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修改的文件的,按照原规定执行。
附件: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烟台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烟台市税务局依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对涉及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二、制定《公告》的必要性
   税收规范性文件是税务机关行使权力、实施管理的重要依据,对纳税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影响重大。对部分涉及机构改革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是税务机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有关要求的重要举措,也是保障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和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对涉及税务机关名称变更的3份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修改。将文件中的“烟台市地方税务局”“地税机关”等涉及地税名称的文字进行了修改或删除。例如将“烟台市地方税务局”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烟台市税务局”,将 “地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同时,对文件内容一并进行了修改。


附件: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烟台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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