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7 10:57:25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自行申报纳税(缴费)的通告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鲁国税发175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鲁国税发175号
全文有效
2015年9月22日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税总发10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根据新修订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取消市、县(市、区)地税局行政审批目录中的“营业税税收优惠审批(1.促进残疾人就业企业营业税减税审批;2.营业税纳税人购进税控收款机抵免营业税审批;3.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的规定,按备案类减免税管理。
二、省、市、县(市、区)地税局行政审批目录中的“资源税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减免审批”、“个人所得税减征审批”、 “房产税困难减免审批”、“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审批(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土地增值税减免审批;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减免审批)”、“契税困难减免审批”等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待税务总局公布中央指定地方税务机关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后,再做调整。
三、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对已明确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或者变相审批、不得违规增设审批条件。要进一步转变思想观念,创新管理方式,切实做好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后续管理工作,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三管齐下”,不断提高事中事后监管的科学化、信息化和法治化水平,增强依法全面履职能力。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鲁国税发[2015]175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