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地方税务局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
浙江省温州市地方税务局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
全文有效
2010年8月17日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44号)文件,现就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单位,凡具有文件第二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主管地税机关有权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税款,按照实际经营收入乘以一定的征收率计算确定。经市局研究,具体征收率温州市区暂确定为0.5%。
三、本规定从2010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业等个人所得税征收规定的通知》(温地税征108号)第一条第2点第一款对建筑安装业的单位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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