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湖南人社局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管理体制,健全公共就业服务经费保障机制,面向社会更好地提供公共就业服务,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03号,以下简称103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
各地要严格按照103号文件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湘劳社工字〔2009〕48号)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以街道(乡镇)为主体的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精神明确其公益属性,合理核定人员编制,没有明确性质和编制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予以明确并核定人员编制;编制少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予以充实;人数过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逐步精简、分流。对社区(行政村)提供的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可根据其提供服务的工作量和服务成效,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补偿。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其服务范围及主要内容,创新服务手段,切实提升公共就业服务水平。
二、进一步保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经费
各地要按照《就业促进法》和103号文件规定,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要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根据其享有财政补助编制内实有人数,并综合考虑其承担的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工作量,安排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展公共就业服务所需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预算。基本支出是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支出。基本支出按照当地事业单位财务制度执行。项目支出是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经费支出。项目支出包括:大型专项就业服务活动、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管理服务、就业信息服务与统计监测、跨地区劳务协作、档案管理服务、就业服务场所租赁维护修缮、设备购置、信息系统建设运行维护等。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开展公共就业服务所需经费确有困难的,其项目支出可在明确工作职责、任务要求、评价体系和考核机制的基础上,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适当补助。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承担全省性专项公共就业服务活动的,省财政给予适当经费补助,单项补助标准不得超过50万元。对省财政每年安排的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资金,各地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公共就业服务工作量和工作成效实行统筹管理使用,建立健全扶持公共就业服务与扶持资金相联系的激励机制,对工作任务完成较好,确需重点扶持、发挥典型示范效应的,可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对没有完成工作任务的,要相应扣减。
三、进一步提升公共就业服务水平
各地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103号文件规定,尽快健全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和绩效考核机制,切实提高公共就业服务专业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省就业服务局要及时研究建立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就业服务的制度,规范公共就业服务项目支出,切实提高公共就业服务效率和水平。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对各级财政安排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规定向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要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要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各地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公共就业服务补助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充分发挥补助资金使用效应。
附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03号)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 南 省 财 政 厅
2013年7月2日
附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103号).doc(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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