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7 10:48:22

浙江省绍兴市地方税务局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绍兴市地方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

浙江省绍兴市地方税务局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绍兴市地方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绍兴市地方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3号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
全文有效
2010年10月8日
现将《绍兴市地方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予以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绍兴市地方税务局行政处罚执行标准(试行) 类别 序号 违法行为 执法依据 适用条件 裁量标准 税务登记类 1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 在限改期限内办理的 对单位处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 拒不办理税务登记的 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2 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3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4 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 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5 纳税人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三款 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帐簿和凭证管理 6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 在限改期限内办理的 对单位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限改期限届满不办理的 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等情节严重的 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7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 在限改期限内改正的 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限改期限届满不改正的 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提供虚假备查资料等情节严重的 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8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 在限改期限内改正的 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限改期限届满不改正的 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9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 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且在限改期限内改正的 对单位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且在限改期限未改正的 处2000元以下10000元以下罚款。 故意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10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在限改期限内办理的 处1000元以下罚款。 限改期限届满不改正的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等等情节严重的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1 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 首次发现并在限改期限内改正的 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在限改期限内改正的 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限改期限届满未改正的 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12 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 未造成税款流失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未缴、少缴税款50%以下罚款。 造成税款流失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未缴、少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罚款。 纳税申报 13 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在限改期限内改正的 对单位处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下罚款。 催报2次以上拒不改正或有其他情节严重行为的 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税款征收 14 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罚款。 5年内因同一违法行为被税务机关查处2次以上的 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15 扣缴义务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罚款。 5年内因同一违法行为被税务机关查处2次以上的 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16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 处5000元以下罚款。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处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17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限改期限内改正的 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罚款。 限改期限届满未改正的 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18 纳税人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条 并处欠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9 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七条 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0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逾期未缴责令限期缴纳税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1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能主动配合主管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或在责令追缴期限内及时、足额入库的 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罚款。 扣缴义务人未能在追缴期限内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导致税款未能及时、足额入库的 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22 未经税务机关依法委托征收税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责令退还收取的财物,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 23 纳税人拒绝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四条 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 纳税担保 24 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的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行为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5 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的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26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造成应缴税款损失的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二条 处未缴、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发票管理 27 非法印制发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一条 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28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29 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0 未按照规定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发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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