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7 10:45:54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财综[2011]5号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有关征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有关征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浙财综5号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有关征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浙财综5号
全文有效
2011年1月24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号)规定,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报经省政府同意,我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来源中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部分继续按照我省现行征收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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