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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丽水市国家税务局 丽国税发[2011]1号 丽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给力丽水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丽水市国家税务局
丽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给力丽水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丽国税发1号

丽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给力丽水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丽国税发1号
全文有效
2011年1月27日
各县(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全面实施省委“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和市委“三市并举”发展战略,围绕建设生态文明和全面小康社会两大战略目标,积极实施“123”全面小康跨越工程,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经济转型升级,发挥税收在促进我市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现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政策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大力支持转型升级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允许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其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指机器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二)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得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可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三)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对企业自行开发生产销售的软件产品,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五)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允许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属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允许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以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生产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对投资额超过80亿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大力支持科技创新
(七)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可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八)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九)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十)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十一)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十二)为鼓励企业技术创新,提高劳动力的职业素质,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三、大力支持中小企业
(十三)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由6%、4%统一降低至3%。
(十四)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十五)对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其中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自2010年1月1日起,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大力支持节能减排
(十六)对企业在生产原材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再生水、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翻新轮胎、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
(十七)对企业销售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或者外购水泥熟料采用研磨工艺生产的水泥(水泥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对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即征即退增值税政策。
(十八)对企业销售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对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生产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行即征即退50%增值税政策。
(十九)对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综合利用生物柴油是指以废弃的动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柴油。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70%。
(二十)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得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可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其中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共施行。
(二十一)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二十二)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二十三)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产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允许税前扣除。
五、大力支持对外贸易
(二十四)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出口卷烟;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符合条件的一律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二十五)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货物,符合退(免)税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办理退(免)税。
(二十六)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设备、原材料、施工机械等货物,在货物报关出口后,符合退(免)税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办理退(免)税。
(二十七)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符合退(免)税条件的可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十八)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国外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或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建筑材料,符合退(免)税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办理退(免)税。
(二十九)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委托出口的货物,符合条件的一律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三十)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所使用(含实物性投资)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符合退(免)税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办理退(免)税。
(三十一)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货物,符合退(免)税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办理退(免)税。
(三十二)国内生产企业与国内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签署的购销合同所涉及的海洋工程结构物产品,符合退(免)税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办理退(免)税。
(三十三)国家允许指定的、有条件的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以人民币进行跨境贸易的结算,使用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贸易,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
(三十四)新成立的生产企业,符合条件的可提前按月办理免、抵、退税。
(三十五)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部件及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及增值税。
(三十六)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免征进口增值税。
六、大力支持三农经济
(三十七)对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三十八)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其销售社员和非社员(不超过社员部分金额)生产和初加工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三十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民专业合作社购入免税农产品可凭取得的普通发票按票面金额13%抵扣。
(四十)批发和零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四十一)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饲料产品和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四十二)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
(四十三)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
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四十四)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比例减计收入。
七、大力支持改善民生
(四十五)个人销售货物,月销售额在5000元以下的,销售应税劳务,月销售额3000元以下的,免征增值税。
(四十六)对残疾人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四十七)对企业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25%以上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的,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四十八)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四十九)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浙江省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五十)对国有中大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建筑业中从事工程总承包的除外),符合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该政策审批期限截止2008年12月31日,2008年底之前执行未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五十一)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免征企业所得税。该政策执行期限截止2013年12月31日。
(五十二)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货物,符合退(免)税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办理退(免)税。
(五十三)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通过国际招标由国内企业中标或外国企业中标后分包给国内企业的机电产品,符合退(免)税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办理退(免)税。
(五十四)民族自治地区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八、大力降低办税成本
(五十五)大力推行“授权提效、送推服务”涉税审批制度改革。推进业务重组,优化办税业务流程,主动向直接为纳税人服务的办税服务厅窗口授权,依托综合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对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申请办理的常见涉税审批业务审批事项实现当场受理,即时办结,进一步降低纳税人办税成本,提升服务效能。
(五十六)探索国地税联合办税方式。积极总结缙云国地税部门联合办税经验,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与市地税部门合作,积极探索建立国税代征(国地税共管户)税款等国地税联合办税方式,在纳税人相对集中的重点城镇合理布局纳税服务网点,方便纳税人就近办理涉税业务。
(五十七)推行办税服务厅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积极推进办税服务厅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统一服务厅内外标识,规范服务内容,完善服务制度,继续实施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预约服务、延时服务等多种增值纳税服务。完善涉税事项“一窗统办”、智能排队叫号系统、服务满意度评价系统,推行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和POS机刷卡缴税模式,建立健全管理员值班、服务争议协调等工作机制。完善自助服务区建设,拓展自助服务功能,减少纳税人等候时间。
(五十八)推行涉税事项“免填单”服务。为解决部分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项过程中存在的填表难、填单烦的问题,积极推行涉税事项“免填单”服务,扩大涉税事项“免填单”服务范围。推广纳税人免填单无纸化办税模式,为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选择方式,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办税。
(五十九)加强丽水国税网站建设,强化网上办税服务功能。建立集网上办税、服务、管理、监督为一体的“丽水国税网上办税服务厅”。加强丽水国税网站的日常管理与维护,在实现税法宣传、纳税咨询、举报投诉和权益保障等基本服务功能的基础上,逐步拓展纳税人需求调查、意见建议收集、处理反馈、涉税事项审批、政策查询、网上申报、网上认证、防仿税控系统远程抄报税、电子缴款凭证网上开具等功能,不断拓展办税服务的空间。
(六十)完善自助办税服务设施。争取政府财政经费支持,在有条件的基层国税局和纳税人较为集中的重点城镇增设ARM机等自助办税终端设备,开辟24小时全天候自助办税服务区,以“人机交互”方式实现纳税人自助发票认证,自助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自助IC卡报税,自助查询涉税政策和办税服务,在降低办税成本,减轻纳税人负担的同时,缓解办税服务厅窗口人员的工作压力。
(六十一)精简涉税资料报送。充分发挥省级数据集中的优势,利用全省统一的网上安全申报纳税平台、税收征管质量监控查询系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监控分析系统等应用软件,改革资料报送方式,实现报表的自动生成、报送或调取,做到同一种报表资料只报送1次,由国税机关统一采集、统一录入,信息共享。
(六十二)完善出口退税服务。继续做好征退税衔接工作,建立征退税信息交互平台,初步实现征退税衔接信息电子化,传递方式网络化、比对方式自动化。
(六十三)开展“征退税一体化”工作。进一步整理归纳管理模式的做法、特点和成效,努力形成管征必管退、征退一体化的出口退税管理新格局,适时进行扩大外贸企业审批权下放试点范围工作。
(六十四)加快服务信息平台建设。推进纳税服务热线、国税网站、办税服务厅之间的服务功能整合和互动,逐步将各类纳税服务事项整合到统一的平台上管理,实现纳税服务平台与税收征管、办公自动化等税收管理系统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
九、大力营造公平环境
(六十五)推行税源一体化管理。建立税收分析、税源监控、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各环节的联动机制,对分税种税源管理任务进行充分协调,统一下达;对同一纳税人除举报案件和总局协查案件外,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原则上只安排一次纳税评估或涉外税务审计、日常检查、税务稽查,避免多头评估和重复检查,真正减轻纳税人和基层国税机关的负担。
(六十六)推进政务公开,推行阳光办税。按照“公开为常规、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规范公开信息的收集、审查、发布程序。充分利用国税网站、办税服务厅等渠道,及时、全面、准确地公开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规定,使国税部门的行政职责、办事程序、办事结果、监督方式等信息为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广泛知晓。大力推行办税公开,实施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的“两权”监督,实行“阳光作业”,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向纳税人公开相关涉税事项和具体规定。
(六十七)落实纳税人援助工作制度。在全市国税系统的办税服务厅成立“纳税人援助中心”,各处室单位的业务骨干轮流在大厅援助中心值班,为纳税人提供导税咨询税收政策宣传等服务,并通过税企QQ群和咨询电话即时解答纳税人的提问,为需要得到帮助的纳税人和弱势群体提供个性化税收服务,加强法律援助和救济服务,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六十八)完善全程服务制度。按照“统一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的原则,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全程服务制度,扩展全程服务项目涉税事项,形成为纳税人的税前、税中、税后的全方位服务。
十、大力拓宽沟通渠道
(六十九)打造税企互动的远程服务平台。依托信息化建设,加大“企税通”等信息化工具的推广应用,建立健全税企互动平台,加强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联系与沟通,完善网上在线办税功能,利用信息技术手段进一步拓展纳税服务空间。
(七十)建立重点企业纳税服务直通车制度。构建税务机关与重点税源企业高层互动平台。针对重点税源企业渴望得到高层次高级别纳税服务的特殊需求,完善税企沟通协调机制,每年召开一次由全市年纳税1000万元以上的重点税源企业老总和政府领导参加的纳税大户联谊会,征求纳税人代表需求及对国税工作的意见,及时处理和化解税企矛盾,引导企业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七十一)实行领导干部联系重点企业工作制度。市、县、区国税局领导班子成员和中层班干部定期走访重点企业,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技改投入、发展态势及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加强税收政策宣传和纳税辅导,帮助纳税人解决涉税事宜。
(七十二)拓宽税收宣传渠道。创办丽水国税手机报,将手机短信平台运用于税收宣传。向党委政府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企业法人代表、财务负责人和办税员,以及系统内干部定期发送手机短信,宣传国税近期工作动态,解读日常税收征管举措、传递最新税收法律法规、提升税收宣传的效果。
(七十三)组建纳税服务税企联系网络。建立纳税人需求调查机制,在全市确定一批纳税服务定点联系企业。充分利用深入基层调研的机会,到定点联系企业开展纳税服务工作调研,准确把握纳税人需求,制定相应对策和措施。
(七十四)明了办税程序。根据纳税人的不同需求,针对税收常识、办税流程、难点问题、典型案例等内容,制作《办税服务指南》等税法宣传资料,明确涉税业务流程方便纳税人准确办理。
(七十五)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强化税法宣传的辅导服务功能,全面、及时、准确地发布税收政策法规文件。大力宣传最新税收政策、税收优惠政策,纳税服务创新举措、纳税人权利和义务、纳税服务理念等,确保纳税人方便、快捷、准确地获知政策法规信息。建立定期税法公告制度,加大宣传力度,有效增强税法公告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七十六)防范涉税风险。建立健全纳税咨询辅导服务制度,规范咨询服务行为,使纳税人能及时了解、准确掌握和使用税法。依托浙江财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做好税收政策宣传、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投诉举报等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强化税收宣传、政务公开等功能,为纳税人提供政策咨询、疑难解答、意见征询、投诉举报等服务。
(七十七)实施纳税风险提醒制度。通过短信、语音、电子邮件等方式为纳税人提供催报催缴、主动提醒和通知等个性化互动服务。
(七十八)实行重大涉税案件事项报告制度。重大涉税案件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使领导及时了解并掌握情况,妥善处理各类复杂问题,降低执法风险,强化执法监督。
(七十九)开展纳税人权益保护。强化宣传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和义务公告》,认真执行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制度,充分听取纳税人意见,重视纳税人需求分析,充分了解纳税服务工作情况,发现纳税服务中存在的不足,不断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工作,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八十)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引导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重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对不同信用等级的纳税人实施差别化的税收管理和纳税服务策略,完善纳税信用企业办税服务绿色通道建设,进一步落实A级纳税人除专项、专案检查和协查之外,两年内免除税务检查、税务机关定期上门服务等激励措施,保障和维护纳税人合法权利,引导纳税人自觉遵从税收法律,在全社会倡导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的良好风气,进一步推进税收诚信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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