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7 10:45:04

浙江省丽水市国家税务局 丽水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丽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重大税务案件标准的公告

浙江省丽水市国家税务局
丽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重大税务案件标准的公告
丽水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丽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重大税务案件标准的公告
丽水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全文有效
2011年3月8日
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规程》的规定,丽水市国家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标准现予发布,并于公告之日起施行。
1、丽水市国家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负责审理市本级稽查部门查处的补税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税务案件。
2、经丽水市国家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主任确定的需要由审理委员会审理的其他重大税务案件。
特此公告。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浙江省丽水市国家税务局 丽水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丽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重大税务案件标准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