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7 10:44:06

浙江省绍兴市地方税务局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第3号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利润分配个人所得税管理的公告

浙江省绍兴市地方税务局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利润分配个人所得税管理的公告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第3号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利润分配个人所得税管理的公告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第3号
全文有效
2011年4月18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规定,为加强企业利润分配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现就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企业(除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以外,下同)在向自然人股东分配利润时,除依法可以免税或减税以外,自然人股东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进行利润分配的企业应依法扣缴自然人股东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自然人股东利润分配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适用20%的比例税率。
二、下列行为应视同企业向投资者进行利润或红利分配:
1、企业以资本公积金(不含股份公司溢价发行股票形成的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或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
2、自然人股东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以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的;
3、自然人股东从其投资的企业借款,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生产经营的;
4、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
5、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作为对自然人股东利润或红利分配的。
三、企业所得税查帐征收的企业,连续三年税后利润不分配的,需在第三个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董事会决议。
四、对企业具有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其自然人股东的利润分配所得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按月申报缴纳,具体方法为:
自然人股东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企业收入总额×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自然人股东投资比例
收入总额指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
行 业
核定征收率(%)
农、林、牧、渔业
0.6
制造业
0.6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0.6
交通运输业
1
建筑业
1
娱乐业
1.8
饮食业
1.2
其他行业
1.2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浙江省绍兴市地方税务局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第3号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利润分配个人所得税管理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