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地税函[2011]160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嵊泗县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函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嵊泗县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函
浙地税函160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嵊泗县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函
浙地税函160号
全文有效
2011年4月25日
嵊泗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要求继续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请示》(嵊政3号)收悉。经报省政府批准,同意你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在规定税额标准基础上降低25%,执行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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