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地税函[2011]158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岱山县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函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岱山县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函
浙地税函158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岱山县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函
浙地税函158号
全文有效
2011年4月25日
岱山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要求继续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请示》(岱政41号)收悉。经报省政府批准,同意你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在规定税额标准基础上降低25%,执行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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