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7 10:43:54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地税函[2011]158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岱山县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函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岱山县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函
浙地税函158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岱山县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函
浙地税函158号
全文有效
2011年4月25日
岱山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要求继续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请示》(岱政41号)收悉。经报省政府批准,同意你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在规定税额标准基础上降低25%,执行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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