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7 10:43:48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地税函[2011]159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衢州市本级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函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衢州市本级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函
浙地税函159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衢州市本级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函
浙地税函159号
全文有效
2011年4月25日
衢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要求降低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函》(衢政函22号)收悉。经报省政府批准,同意你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在规定税额标准基础上降低25%,执行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地税函[2011]159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衢州市本级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