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7 10:43:42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地税函[2011]157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舟山市本级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函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舟山市本级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函
浙地税函157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舟山市本级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函
浙地税函157号
全文有效
2011年4月25日
舟山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要求继续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标准的函》(舟政函3号)收悉。经报省政府批准,同意你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在规定税额标准基础上降低25%,执行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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