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7 10:43:36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财税政[2011]5号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浙财税政5号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浙财税政5号
全文有效
2011年4月26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宁波不发),省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税局直属税务一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1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企业享受技术转让税收优惠的,按文件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材料。境内的技术转让须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境外的技术转让须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此外,还应提供转让的技术拥有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
其中:专利技术,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的外观设计。
二、本通知所称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
三、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其中,境内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
居民企业技术出口应由有关部门按照商务部、科技部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12号)进行审查。居民企业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l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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