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国家税务局 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 浙江省丽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丽水市国家税务局浙江省丽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管理的通知
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
浙江省丽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管理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11年5月9日
丽水市区各机动车销售单位:
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15号)第三条,我局决定进一步规范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11年5月15日以后销售汽车并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在网上开票系统中点击生成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后,必须在纳税申报表“申报人声明”栏中点击“配置”按钮,在弹出的列表中准确选择所售车辆的配置信息。如果列表中的内容不能准确描述所售汽车的主要配置,必须在纳税申报表“申报人声明”栏中手工录入所售汽车的主要配置信息。打印出纸质申报表后,必须在申报表的配置信息上加盖机动车销售单位印章或财务专用章,若代理购车人申报的,则加盖在“代理人(章)”一栏。
咨询电话:2293197、2293237。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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