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发改投资[2011]726号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事项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事项的通知
浙发改投资726号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事项的通知
浙发改投资726号
全文有效
2011年6月27日
各市、县(市、区)发改委(局),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
今年5月,国家发改委办公厅修订并发布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对引进设备免税项目确认书出具指导目录作了新的调整。现将《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规划110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通知要求认真执行。
一、市、县(市、区)发改部门及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在上报有关企业进口设备免税确认文件时,应认真把好材料初审关,包括对项目法人单位、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进口设备、项目审批内容(备案或核准)、项目建设起止年限、进口设备清单及用汇额、项目使用政策条目、引进设备招投标等进行详细的把关审核。
二、报国家发改委办理免税确认的国内投资项目,申办材料更应重点把关。一是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必须由甲级或乙级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负责编制;二是要按照招投标法规定进行公开招标,并提供招标委托协议和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三、需经省发改委办理免税确认书的国内投资项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有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并提供有关招标委托协议和中标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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