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6 12:01:49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 南地税发[2009]123号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屋出租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屋出租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南地税发123号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屋出租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南地税发123号
现行有效
2009.06.16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局内各单位:
现将《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字〔2009〕1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取消《关于落实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改进地方税收管理 减轻纳税人负担促进经济增长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南地税发〔2009〕22号)第二条第(二)款所附《个人房屋出租应交税费一览表》中分税种计征方式下有关个人出租房屋月租金收入3000元(不含)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具体计征方式参见附件2)。
个人房屋出租应交税费适用税率(征收率)一览表
计征
方式
类型
营业税
城建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
防洪保安费(按营业收入)
印花税(按租金收入)
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
个人所得税
分税种计征
出租住房
月租金收入3000元以上(含3000元)
1.5%
7%,5%,1%
3%
1%
0.10%
免征
4%
免征
10%
3000元以下
免征
免征
免征
免征
0.10%
免征
4%
免征
10%
出租商铺和非住宅
月租金收入3000元以上(含3000元)
5%
7%,5%,1%
3%
1%
0.10%
0.10%
12%
征收
20%
3000元以下
免征
免征
免征
免征
0.10%
0.10%
12%
征收
20%
综合征收率
出租住房
租金收入×(6.65%或6.62%或6.56%)(详见备注)
出租商铺和非住宅
租金收入×(11.51%或11.41%或11.21%)(详见备注)
备注:三税率分别为对应城建税7%、5%、1%换算出的综合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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