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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政府 市政[2009]100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社会综合治税加强地方税源控管的若干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政府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社会综合治税加强地方税源控管的若干意见
市政100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社会综合治税加强地方税源控管的若干意见
市政100号
全文有效
2009年9月17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实行社会综合治税,是加强地方税收征管,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增加财政收入,促进地方经济和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保证,是新形势下加强地方税源控管,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实施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的重要举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社会综合治税加强地方税源控管的若干意见》(桂政发14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实行社会综合治税、加强地方税源控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社会综合治税的主要内容
实行社会综合治税,就是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领导下,以强化地方税源控管为核心,以营造法治、公平、有序的税收环境为目标,逐步建立以“政府领导、税务主管、部门配合、司法保障、社会参与”为主要特征的治税体系,使税务机关更加有效地控制税源、掌握税基,从根本上解决涉税信息不畅、涉税源头控管不严、税务机关征管手段落后等问题。
二、社会综合治税的工作目标
社会综合治税的根本目的是充分调动各部门的积极性,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建立完善的社会综合治税网络,依靠征管方式、征管手段的创新,夯实税收管理基础,加强税源的源泉控管,着重解决税务部门单一治税,社会涉税信息不对称,税源控管特别是部分行业、部分税种税源控管难以到位的问题,以协助监督、信息共享、委托代征等主要方式,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征管水平,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社会综合治税工作机制,实现税收征管方式由注重征收管理向税源控管和征收管理并举的转变。
三、社会综合治税的工作机制
(一)成立社会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
社会综合治税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需要各级政府真正的参与并加强领导,成立由各级政府牵头,税务部门具体组织,政府相关行政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参加的社会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是抓好这项工作的基础。桂林市人民政府社会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另行下文通知。
(二)定期召开联席会议
社会综合治税办公室作为联席会议召集人,应定期召集社会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召开联席会议,对综合治税情况进行通报,及时协调解决社会综合治税工作中存在的各类重大问题,研究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举措和办法,以促进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有序开展。
联席会议通过会议纪要等形式对各项决定、要求等进行明确,社会综合治税办公室负责对联席会议的各项决定、要求等进行督促、落实。
(三)明确涉税信息交流职责,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1.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职责和义务,发挥职能优势,定期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涉税信息,以便税务机关更好地掌控税源信息,加强征管。
2.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支持地税系统信息化建设,并以政府信息网络为依托建立社会综合治税信息交换平台,规范涉税信息交换的格式、标准,组织有关部门实现涉税相关信息的共享。
3. 各有关单位要做好涉税信息传递工作,完善涉税信息交换和反馈机制,实现涉税信息采集、税源监控、组织收入的全过程控管。根据税收征管需要及部门管理职能,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或单位,应当分别履行如下职责:
(1)公安局
严厉打击各种涉税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涉税违法案件信息,及时反馈移交涉税违法犯罪案件的立案查处结果,提供涉税外籍人员境内居住的相关信息资料,积极协助税务部门阻止办理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未按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时的出境。车船使用、车辆注册挂牌登记、经营性停车场注册、暂住人口居住、房屋租赁情况、涉税案件信息、税务机关移送案件反馈信息及个体户、企业法人代表(负责人)身份证件等涉税信息。
(2)发改委
提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民经济重要产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宏观经济数据资料;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重点项目建设投资计划及进度情况,续建项目、新开工项目、重大产业储备项目等涉税信息;房地产开发项目、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批准投资计划情况信息。
(3)经委
提供工业行业规划、年度重点骨干企业投资项目、技术改造投资总体情况、投资规模、投资进度、技术改造项目预计新增效益报告表等涉税信息;提供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审批登记信息及年检信息;骨干大型企业以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经济运行情况信息。对被欠税公告的企业在规划建设计划时予以把关。
(4)国资委
提供国有独资和控股企业兼并、转让、划转、改组改制以及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企业破产等涉税信息。
(5)建规委
提供各类建设项目规划、立项审批等涉税信息。
(6)财政局
按规定及时拨付代征代扣手续费和税收违法举报奖励资金,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行政事业单位收费项目不按规定进行纳税登记和申报纳税的,停止向其发放财政监制的“行政事业性统一收费票据”;对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应税收费项目配合税务部门征收地方各税;定期提供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管理的有关涉税信息;提供有关建设项目拨款情况的信息;提供契税征收信息;提供行政事业单位基建投资信息,集中支付工资奖金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名单等涉税信息。
(7)商务局
提供企业进出口经营权和进出口许可证的审批情况;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和批准证书;外商投资企业年检情况;商品交易市场和商业网点的规划、建设情况;拍卖、典当、租赁、旧货等行业的管理情况。
(8)人事局
提供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核定单位名单及工效挂钩单位名单等涉税信息。
(9)审计局
提供全市被审计单位的涉税审计信息、涉税审计结论、审计发现的涉税线索等情况。
(10)工商管理局
提供工商登记情况,主要是各类企业开业、变更、注销、吊销登记以及年检等涉税信息;协助税务部门搞好集贸市场和个体工商户的税收管理;在发放《营业执照》时,协助代售印花税票并监督纳税。
(11)教育局
提供市本级直属的国家和社会力量办学、成人教育和校办企业登记情况,举办各种民办学校的登记情况;提供市本级直属的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等涉税信息。
(12)科学技术局
提供高新技术企业名单、自治区级以上创业服务中心、自治区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名单和技术转让合同的认定登记情况,专利、技术转让情况等涉税信息。
(13)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提供《再就业优惠证》发放情况,港、澳、台人员劳动就业证发放情况、就业再就业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定点单位登记信息,各单位社保费基数及申报情况,劳服企业年检情况等涉税信息。
(14)国土资源局
提供土地征、供等涉税信息。
(15)房产管理局
提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发放、房产交易和产权证发放情况、房产租赁情况、低价位商品房批准建设与销售情况、房地产开发项目资质审批项目审批情况等涉税信息。
(16)交通局
提供各类车辆、船舶营运证发放、公路建设工程许可等情况,提供当年度公路建设投资计划等涉税信息。
(17)水利局
提供水利建设项目批文情况及项目招投标情况。
(18)园林局
重点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的规划方案。
(19)农业局
提供农业开发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等情况。
(20)文化局
提供文化经营许可证发放和各种演出及人员情况等涉税信息。提供举办文化艺术活动计划、文化团体演出登记信息。
(21)卫生局
提供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认定和年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等涉税信息。
(22)体育局
提供体育比赛及体育界知名人士等涉税信息。
(23)统计局
提供地区生产总值及构成,工业生产情况,工业企业经济效益情况,固定资产投资,批发零售贸易业情况,物价情况,人民生活日常劳动工资情况,相关地区比较情况等涉税信息。
(24)物价局
提供核准的行政事业单位收取的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价格等情况,并提供相应收费许可证发放情况等涉税信息。
(25)司法局
提供律师事务所登记批准信息。
(26)旅游局
提供旅行社、导游员、旅游饭店、旅游景区(点)、旅游购物点的信息。
(27)质量技术监督局
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发放、年验情况。
(28)国税局
提供增值税、消费税的征收情况,窗口代开发票及税收定额核定情况等信息。
(29)海事局
提供船舶登记信息。
(30)民政局
提供福利企业的认定情况和成立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注销等涉税信息。
(31)投资促进局
提供招商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
(32)供电局
提供有关纳税人的用电信息。
(33)烟草专卖局
提供烟草各种专卖许可证的发放信息。
(34)残疾人联合会
提供《残疾人证》发放情况等其他涉税信息。
(35)其他有关部门和纳税人
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税务部门提供相关涉税信息,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做好社会综合治税工作。
4.各单位提供的有关涉税资料、信息只用于税务机关纳税参考、税源监控、评估等,税务机关不得将涉税信息向社会公布,不得用于进行任何损害企业、单位或个人利益的活动。各单位向税务机关提供涉税资料、信息不能收取费用。
(四)规范委托代征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工作,建立社会化征收体系
1.委托代征、代扣、代收税款工作是实现社会综合治税的重要手段,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实行委托代征。各级人民政府应大力支持税务机关开展委托代征工作,有关机关、单位和人员应当积极协助,有关机关、单位和人员要按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觉履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
2.有关机关、单位委托代征税收主要包括:
(1)拥有并使用车辆、船舶的纳税人应当缴纳的地方税收,可委托公安(车辆检测)、交通、海事等部门在年检时代征。
(2)从事客货运输和城市公共客运出租的纳税人应缴纳的地方税收,可委托交通部门代征。
(3)房屋买卖过程中应当缴纳的地方税收(契税除外),可委托房产管理部门在确认发证时代征。
(4)水利施工单位收取水利工程款时应缴纳的地方税收,可委托水利部门代征。
(5)单位和个人从事各种彩票销售及兑奖、文艺演出及商业性比赛应缴纳的地方税收,可委托民政、文化、体育等部门代征。
(6)房屋租赁应缴纳的地方税收可委托公安代征,家庭装修应缴纳的地方税收可委托公安、房管部门、相关物业管理部门或居委会、村委会代征。
(7)在从事建筑施工或者单位房屋装修装饰业务的外地纳税人应当缴纳的地方税收,可委托建设部门代征。
(8)各集贸市场内的零散税收,可委托市场管理部门代征。
(9)依据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委托代征的其他税收,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委托相关机关、单位、个人代征。
(五)加强部门联合执法,建立完善协税护税机制
税务机关应当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堵漏增收,依法组织税收收入,各机关、单位对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有积极配合协作的义务,并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4号文的要求开展联合执法。各级社会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本地实际需要及部门管理职能,明确相关单位协税护税的职责,加强执行力度,形成工作制度。
(四)加强监督管理,建立考评奖惩机制
社会综合治税的监督管理及考评由各级社会综合治税领导小组负责,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4号文要求开展监督管理及考评工作,将奖励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各级社会综合治税领导小组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考评奖励办法。
四、加强领导,全面推动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开展
社会综合治税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艰巨。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尽快建立完善符合本地实际的社会综合治税机制;各相关单位要相互支持,密切协同,共同把社会综合治税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经常性的工作抓紧抓好。
社会综合治税离不开社会各界的支持与配合,各地、各部门加强社会综合治税的宣传工作,制定具体宣传方案,从宣传阵地、宣传内容、具体分工等方面进行详尽的筹划,扩大社会综合治税的影响,积极营造推进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浓厚氛围,不断提高社会综合治税的认同度,推动社会综合治税工作深入、持久、健康发展。
附件:(略)
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综合治税加强地方税源监控的若干意见》(桂政发14号)
2.相关部门提供涉税信息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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