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6 11:54:57

税收优惠政策 九、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税收优惠政策
九、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一)政策内容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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