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6 11:54:17

税收优惠政策 十三、金融机构取得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税收优惠政策
十三、金融机构取得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一)政策内容
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二)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财税〔2017〕4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
(三)政策执行期
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四)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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