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政策 十八、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深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税收优惠政策十八、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深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政策内容
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16年12月5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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