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6 11:53:10

税收优惠政策 十九、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

税收优惠政策
十九、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


(一)政策内容
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以按照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创意设计活动是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
(二)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
5.《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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