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政策 二十七、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税收优惠政策二十七、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一)政策内容
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
2.《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3年第77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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