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6 11:51:34

税收优惠政策 二十八、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税收优惠政策
二十八、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一)政策内容
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二)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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