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6 11:48:46

税收优惠政策 四十四、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税收优惠政策
四十四、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一)政策内容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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