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6 11:48:36

税收优惠政策 四十五、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税收优惠政策
四十五、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一)政策内容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150%摊销。对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其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4.《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211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7.《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
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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