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6 11:48:26

税收优惠政策 四十六、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税收优惠政策
四十六、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一)政策内容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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