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政策 五十五、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减征或免征
税收优惠政策五十五、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减征或免征
(一)政策内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
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 税收优惠政策 五十五、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减征或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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