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政策 五十七、固定资产或购入软件等可以加速折旧或摊销
税收优惠政策五十七、固定资产或购入软件等可以加速折旧或摊销
(一)政策内容
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企业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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