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6 11:42:46

支持科技创新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介绍


支持科技创新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介绍


第一章 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
第一节减免类政策
一、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政策内容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企业。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
4.《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
5.《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
8.《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
二、服务贸易类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政策内容
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
三、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政策内容
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到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 。
五、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政策内容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捐赠收入、不征税收入以外的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会费收入、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等为免税收入。免税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
六、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国家大学科技园)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政策内容
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8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
(三)政策执行期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
七、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政策内容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业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
第二节扣除政策
一、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一)政策内容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二)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三)政策执行期
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四)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
二、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一)政策内容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上述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二)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一)政策内容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
5.《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
10.《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64号);
1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
1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三)政策执行期
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四)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
四、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一)政策内容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150%摊销。对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其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4.《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211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7.《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
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
五、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
(一)政策内容
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以按照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创意设计活动是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
(二)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
5.《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
第三节加速折旧等其他政策
一、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
(一)政策内容
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行业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所有行业企业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二)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该公告第七条第一款已失效);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和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其中“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政策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
二、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最长延长至10年
(一)政策内容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二)政策依据
1.《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
三、固定资产或购入软件等可以加速折旧或摊销
(一)政策内容
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企业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

第二章 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
一、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一)政策内容
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二)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
二、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一)政策内容
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二)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
三、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一)政策内容
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二)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
四、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一)政策内容
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二)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
五、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一)政策内容
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在2017年(含2017年)前实现获利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2017年前未实现获利的,自2017年起计算优惠期,享受至期满为止。
(二)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
六、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一)政策内容
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在2017年(含2017年)前实现获利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2017年前未实现获利的,自2017年起计算优惠期,享受至期满为止。
(二)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
七、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一)政策内容
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二)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
八、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政策内容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领域的通知》(发改高技﹝2016﹞1056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
九、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一)政策内容
2017年12月31日前设立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二)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
十、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政策内容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
十一、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政策内容
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二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
十二、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减免企业所得税
(一)政策内容
2017年12月31日前设立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二)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二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
十三、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一)政策内容
2017年12月31日前设立的投资超过8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二)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
十四、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一)政策内容
我国境内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二)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
十五、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政策内容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领域的通知》(发改高技〔2016〕1056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

第三章 促进科创投资税收优惠政策
一、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一)政策内容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
二、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一)政策内容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
三、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一)政策内容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
四、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一)政策内容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业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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