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释义(十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释义(十七)
第十七条本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条释义
本条是关于条例施行日期的规定。
本条对原条例进行了修改。
条例的施行日期,也就是条例的生效时间,也称条例的时间效力,是指条例从何时起开始生效,到何时终止效力,以及条例对其公布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生效日期是法律的必备构成要素,一般根据法律的具体性质和实际执行的需要规定在附则中,是法律法规的必备构成要素,否则社会大众就不知何时生效,法规也难以执行。准确理解本条的含义,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把握:
1.本条例的生效日期为2009年1月1日。
法律的生效日期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一是自法律颁布之日起生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五条规定,“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二是由该法律来规定具体生效时间,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三是由专门决定规定该法的具体生效时间,这种形式非常少见,主要是针对一些规范未来特定的事项,无须马上生效,但已经公布的法律,如《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这两个法律的生效时间是由全国人大以决定的形式规定生效日期的;四是规定法律颁布后到达一定期限开始生效,这种形式在实践中已经非常少见。本条例采用的是第二种形式,即由本条例规定生效的具体时间,也是最为普遍,最符合法律可预期性、明确性的本质要求的形式。
根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行政法规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涉及国家安全、外汇汇率、货币政策的确定以及公布以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行政法规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条例是2008 年11月10日公布的,自2009年1月1日实施,符合《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而且1月1日作为公历年的开始,便于纳税人进行财务调整,也给纳税人和税务机关足够的时间学习和掌握新条例以及落实相关征管工作。
2.本条例生效后,产生的法律效果。
一是本条例在全国范围内施行;二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本条例施行以后,其他法规与本条例的规定相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三是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对本条例生效前发生的问题按照本条例生效前的规定处理。由于此次修订没有修改条例的名称,新条例关于施行日期的一条,不再明确废止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原条例,而是在新公布的条例文本中注明条例的历次修订情况。
见附件。
---------------- 对应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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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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